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进展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进展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9-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和解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及金额共计为:3,330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此前已根据相关终审判决结果对刘某娟、王某案计提了预计负债合计金额4,79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42号公告。近日,公司与刘某娟、王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公司与刘某娟、王某达成和解,并支付对方合计3,330万元。

根据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天”)和原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先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承诺,若上市公司因或有负债和担保事项遭受实际损失,由中技集团承担。因此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3,330万元由中技集团最终承担。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刘某娟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2018年3月,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获悉刘某娟因与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2019年8月,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作出了终审判决并出具了(2019)湘05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36号公告。

(二)王某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2018年4月,公司获悉王某因与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2019年7月,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作出了终审判决并出具了(2019)豫10民终1068号、(2019)豫10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31号公告。

二、本次执行和解的基本情况

(一)近期,公司与执行申请人刘某娟经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意向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项下借款纠纷执行案件,执行申请人刘某娟应当按照如下约定作出相应行为:

1.1 刘某娟应于收到宏达矿业支付的第一笔270万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刘某娟应在收到宏达矿业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其偿还的最后一笔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前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宏达矿业的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

2.双方确认,刘某娟按照本协议第1条的约定履行全部执行撤回义务后,就本协议项下借款纠纷执行案件,双方就债权的清偿及案件费用的承担,按以下方式和期限支付:

2.1 双方确认,本次执行案件项下宏达矿业总计应当还款数额共计为1,630万元。

2.2 双方签署后,宏达矿业向刘某娟支付270万元;

2.3 宏达矿业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27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270万元;于2020年1月31日之前偿还270万元;于2020年2月28日之前偿还270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偿还280万元。

2.4 双方一致同意,本案执行费由宏达矿业承担,因本协议项下案件产生的其他费用刘某娟不再向宏达矿业主张。

2.5 宏达矿业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就本协议项下执行文书确定的借款纠纷,刘某娟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中对应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刘某娟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近期,公司与执行申请人王某经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意向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某确认并同意,宏达矿业作为本协议项下执行案件债务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中债务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清偿: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宏达矿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权清偿人民币200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万元;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100万元;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

宏达矿业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00万元债权清偿后,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对宏达矿业剩余本金债权人民币300万元及债权利息9,185,754元所对应的债务由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执行人确认并同意,无论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和履行债务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对宏达矿业剩余债权均与宏达矿业无关,申请执行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宏达矿业主张该剩余债权。

三、本次执行和解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前已根据相关终审判决结果对刘某娟、王某案计提了预计负债合计金额4,79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42号公告。近日,公司与刘某娟、王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公司与刘某娟、王某达成和解,并支付对方合计3,330万元。

根据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和原间接控股股东中技集团先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承诺,若上市公司因或有负债和担保事项遭受实际损失,由中技集团承担。因此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3,330万元由中技集团最终承担。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请以公司定期报告中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