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審批政策放鬆,真的是煤市利空嗎?

劉國東


最近幾年,關於採礦權審批政策的放鬆,表現在:

(1)自然資源部於2018年4月28日正式發文通知,暫停執行《國土資源部關於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土資規〔2016〕3號)中“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範圍審批”的規定。


(2)為貫徹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各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均簡化了採礦權審批程序,例如對於以“招拍掛”和協議出讓方式獲得採礦權的企業,不再辦理劃定礦區範圍手續,礦區範圍由審批機關與採礦權人簽訂的採礦權出讓合同予以明確,礦業權人可依據採礦權出讓合同和其他要件資料直接申辦採礦權新設立手續等。


關於採礦權審批政策的放鬆係為釋放煤炭產能,國家出於對煤炭市場的保護,在釋放煤炭產能的同時,亦不斷加強對煤價進行監管,目的系釋放更多優質的煤炭產能,淘汰落後產能,進而改善煤炭供應結構。從長遠利益而言,此種做法有助於增強我國煤炭行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有利於國家和我國煤炭行業的發展。因此採礦權審批政策的放鬆,可能是煤市利好,而非煤市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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