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LU智創未來: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因是“雙十一”商標不能用

今年的“雙十一”已落下帷幕,但關於“雙十一”的紛爭卻沒有結束。因京東公司註冊的五枚“雙十一”商標被認定無效,京東公司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法庭。

ZLLU智創未來: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因是“雙十一”商標不能用

法院經查明,此次糾紛的涉案商標分別為京東公司申請註冊的第15566477號、第15566498號、第15566606號“雙11.雙11及圖”商標,第13543909號“京東雙十一”商標、第15566750號“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商標(簡稱訴爭系列商標),經核准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第38類“電視播放”;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

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於2017年7月26日對上述訴爭系列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巴巴公司在先註冊的“雙十一”、“雙十一狂歡節”、“雙11”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據此裁定:訴爭系列商標或予以無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京東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11月14日下午,該案在北京知產法院開庭審理。訴爭系列商標。圖片來自微信公眾號@京法網事

京東公司認為,“雙11”、“雙十一”均系每年 11 月 11 日商業促銷活動節日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在涉案的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標既缺乏顯著性,且在涉案服務上從未實際使用過,因此,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公司的在先商標不可能造成混淆。被訴裁定關於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列商標”或“源自同一市場主體或具有某種關聯”的認定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訴爭系列商標雖經過一定設計,仍易識別為“雙11”,引證商標均為文字“雙11”、“雙十一”,故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及呼叫相近,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認為上述商標為系列商標。

第三人阿里巴巴稱,“雙十一”是由第三人獨創並首先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經過多年來持續的宣傳使用,在訴爭系列商標申請註冊之前,便已經與第三人建立了事實上的唯一對應關係。訴爭系列商標與第三人的在先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目前,本案並未當庭宣判,仍在進一步審理中。隨著知識產權的制度進一步完善,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行業也越來越被人們所看重!智創未來專注知識產權與科創服務,是恩信集團核心企業之一,智創未來首創“知識資源(IP)+互聯網平臺+產業孵化”的“知聯網”方式, 整合線上線下、國內外資源和服務,為廣大個人和企業提供知識產權產品服務、知識產權交易與科技創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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