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一起,审理一起!烟台法院向恶势力犯罪亮剑

11月19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某彬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汪某彬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汪某涛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

宣判一起,审理一起!烟台法院向恶势力犯罪亮剑

查明事实

2013年6月份至同年10月份,在被害人施某膑、刘某峰修缮南海小码头期间,被告人汪某彬网罗纠集了被告人汪某涛、施某涛、王某龙等社会闲散人员在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三山岛村港映路上采取用汽车、石头堵路,安装限高杆等手段,阻止车辆进出南海小码头,并以此相要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15年2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汪某彬在担任莱州市三山岛村委主任期间,为了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增强犯罪能力,纠集被告人王某龙、施某蓬等人成立了“综合治理小分队”,在被告人汪某彬直接指挥下多次在村内、港口周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被告人汪某彬还纠集了被告人施某英、施某茶、季某、施某花、施某秋、施某良等非村委成员参与村委的事务管理,在汪某彬的指使下采取哄闹、辱骂的方式进行滋事,严重扰乱了该村的管理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汪某彬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汪某涛、施某涛、王某龙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施某英、施某茶、季某、施某花、施某秋、施某良、施某蓬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被告人汪某彬的直接组织、策划、指挥下,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在村内形成非法控制,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实施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该村及周边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宣判一起,审理一起!烟台法院向恶势力犯罪亮剑

判决结果

龙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汪某彬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汪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施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其他七名被告人施某英、施某茶、季某、施某蓬、施某良、施某秋、施某花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宣判一起,审理一起!烟台法院向恶势力犯罪亮剑

11月19日,芝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任某兴等8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该案由芝罘区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主持了庭审活动,被告人家属及部分单位代表旁听了庭审。

宣判一起,审理一起!烟台法院向恶势力犯罪亮剑

起诉书认定:2014年2月,被告人任某兴将被告人姜某A、杨某勇、杨某传、姜某B等人聚拢在其周围,形成了以被告人任某兴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姜某A、杨某勇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杨某传、姜某B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该犯罪集团在烟台市莱山区先后

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共计3起、违法行为2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宣判一起,审理一起!烟台法院向恶势力犯罪亮剑

为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审判工作质量和效果,本案由芝罘区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两名员额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前,审判长组织合议庭仔细查阅案件资料熟悉案情,召开庭前会议,制定庭审方案,高效及时地完成了开庭前准备工作。法警大队制定部署详细的庭审警务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有力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在为期一天的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庭审纪律严肃规范,程序严格依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

该案将择期宣判。

宣判一起,审理一起!烟台法院向恶势力犯罪亮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