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海:建議設立“中外雙律師制”模式護航

企業出海須帶上律師和會計師,律師防範風險,會計師則可以評估盈利模式和盈利水平。這基本上是企業國際化的通行模式。

隨著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中國企業逐漸增多,但由於部分企業尚處於境外投資的起步階段,缺乏對地區間經濟形勢、勞工法律制度、環境法律制度、投資法律制度、稅法制度以及匯兌制度等的瞭解,加之對其法律制度的生態環境瞭解不充分、處理不規範,導致面臨諸多法律爭議和風險。

由於每一個投資地的法律不同,法律生態環境不同,強烈建議出海企業採用“雙律師制”,即聘請中國國內的專業律師,然後通過其在投資地物色合作律師,也就是所謂的“中體西用”的律師模式。中方律師與投資地律師應該是“中方律師主導,外方律師協助”的分工合作模式。

具體而言,中方律師主導風險防範機制的建立,與中方投資人的溝通交流比較順暢,這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中方投資人因缺乏法律知識而與投資地方政府等機構的風險。但是,如果要將這些法律風險降低到最低,還必須瞭解當地的法律生態環境,還需要聘請當地的專業律師,讓投資地律師則負責組織落地實施方案。

黃星永:湘潭大學非洲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執業律師

學歷背景:中南(工業)英語本科、湘潭大學法理學碩士、國際法(非洲法方向)博士

工作語言:中文、英語

研究領域:疑難勞動爭議(國內)、涉外勞動爭議、國際投資等

執業領域:涉非法律事務、非洲國家勞動法、涉外勞工法律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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