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死人”要擔責嗎?

潘某系某保潔公司部門主管,負責對本部門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侯某系該保潔公司新僱傭的員工。某日,侯某完成保潔後,潘某提出牆角清潔不到位要返工,並在考核表上直接扣分扣工資。侯某覺得潘某是在故意找自己的麻煩,於是找潘某說理,雙方發生了激烈爭執。經同事勸解,兩人停止了爭吵,侯某氣不過,在轉身離開的時候突然暈倒。潘某等人急忙將侯某送醫治療,但侯某還是身亡。事後,潘某才知道侯某患有心臟病,因為發生爭執而發病身故。侯某的家屬認為是潘某導致了侯某的死亡,潘某應當賠償。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聶律師認為:

潘某是否需要作出賠償,關鍵看其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與侯某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但是在客觀上造成了他人受損害,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潘某對侯某身亡並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是過錯。但是客觀上,因為潘某語言的刺激,侯某突發心臟病身亡,爭執是誘因且直接導致後果產生,因果關係由此成立。當然,侯某自身的疾病也是後果產生的重大原因。由此,潘某應適當承擔責任。(來源:株洲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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