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残疾按摩师反杀案开庭!检方:防卫过当 被告律师:庭后遭围堵辱骂

残疾按摩师反杀案开庭!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多,辽宁省抚顺市一家足疗店遭到醉酒男子吕某强行砸门入室,留宿店内的残疾按摩师于海义在与吕某厮打过程中,用水果刀将吕某捅伤,对方最终不治身亡。昨天(15日),这一案件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

辽宁抚顺残疾按摩师反杀案开庭!检方:防卫过当 被告律师:庭后遭围堵辱骂

抚顺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于海义的反击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于海义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吕某实施了严重威胁于海义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于海义采取持刀反击,构成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此外,于海义的身体状况等问题也是本次庭审的焦点。整个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经法庭调查,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刚过,被害人吕某在酒后来到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当时足疗店已经上锁停业,于海义在店中一楼休息。被叫醒的于海义以停止营业为由,没有给吕某开门,双方发生口角。吕某反复推拽店门试图进入店内。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于海义工作的足疗店内的监控视频。

公诉人说:“2时9分4秒,于海义返身取折叠刀,并于返回后将刀打开。2时9分31秒,吕某将门拽开进入店内,并用手拍打于海义,于海义上前刺吕某腹部一刀,随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害人吕某倒地。”

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海义有报警的时间与周旋的余地,吕某的行为未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侵害,但于海义却选择对未持凶器进入店内,只对其使用轻微暴力的被害人直接使用了总长24厘米,刀刃长10.1厘米的刀具,刺吕某腹部,造成吕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强度远远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超过必要限度。”

对此,于海义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则表示,被害人吕某强行入室并殴打于海义的行为已经对于海义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殷清利说:“本案被害人吕某采取的是强行破门的方式入室,而且先行对被告人进行了所谓的肢体殴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是属于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于海义采取持刀反击,构成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殷清利表示,当事人处于特定环境中,正遭受不法侵害,要求防卫人实施恰到好处的防卫,是一种不合理的苛求。“对于防卫暴力犯罪的行为,不能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一瞬间给予判断。防卫人必须认识到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暴力行为的威胁,认识到它正在发生。所以说不能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一瞬间判断出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到底有多严重,只要是存在自己有感知就可以了,我们不能苛求防卫人认识到对方有没有带工具,接下来会发生什么?这些预想过于苛求。”

此外,有关于海义的身体状况,也成为庭审的辩论焦点之一。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四级伤残对本案没有产生太大影响。“通过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矿务局医院的监控录像,以及今天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于海义的状态,以及于海义同事丛某等人证言,均能反映出于海义虽有四级残疾证,但能够正常工作、行动自如。”

殷清利则认为,于海义身患残疾,他与不法侵害人力量对比占下风,迫使他使用刀具。“不法侵害人吕某是正常人,而被告人于海义经历过交通事故,那么在力量对比上,于海义必须使用更强于不法侵害人的手段,方能达到保护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目的。我们看着他平常的行走可能问题不是太大,但是一旦在使用重大力量的时候,发生过伤残的人和正常人有明显区别。”

对此,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于海义虽有残疾证,但是其生活工作都未受到残疾的影响。此外,死者家属代理律师认为,按摩店虽然不是24小时开放,但是,曾经有顾客在12点之后在按摩店接受过服务。所以不应按照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来追责,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在公诉的同时,死者家属还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3万余元,死亡补偿65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总计82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法庭休庭,并宣布将择期宣判。

“反杀”行为惹争议: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面对强行闯入按摩店的吕强,于海义在双方厮打过程中,用一把折叠刀结束了吕强的生命。对此行为,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及辩护律师均认定,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但检察院则提出,于海义虽是防卫,但却存在防卫过当。

据起诉书内容,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海义于案发凌晨在其工作的足疗店休息时,被害人吕某强行推开门锁进入室内 ,二人发生厮打,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伤被害人吕某,其行为属于防卫行为。

但鉴于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井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吕某死亡,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超过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检方认为,于海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 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对于检察院上述说法,于丽并不赞同,并补充称:“于海义在知道对方受伤后,还有施救行为。”于丽回忆称:“事发后,弟弟看到吕强血流不止,他马上拿来白布为其包扎伤口,并随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对此,于丽提出:“希望法院能考虑弟弟的施救行为。”

同时,殷清利律师也分析称: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对象系“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殷清利认为,本案主要涉及是否属于行凶的范围。他分析称:本案被害人吕某虽未持刀具,但在醉酒加之已被于海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砸门入室等不法危害,已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

辽宁抚顺残疾按摩师反杀案开庭!检方:防卫过当 被告律师:庭后遭围堵辱骂

于海义的残疾证

律师:于海义对防卫行为不后悔

据辩护律师透露,15日上午,该案将由辽宁抚顺中级人民法院在抚顺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

对于此次案件审理的结果,殷清利告诉中新网记者:“于海义的诉求,就是希望自己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殷清利表示,即便在羁押期间,于海义也并不后悔当时的防卫行为,因为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他只能做出这样无奈的选择。

当开庭的消息传来,作为姐姐的于丽也告诉中新网记者:“弟弟已经被羁押了很久,现在家里母亲和孩子也失去了经济来源,日子很困难。”

于丽说,弟弟的儿子将在明年高考,希望能有爸爸的陪伴走进考场。但对最后的结果,于丽表示:“我相信法院一定会公正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