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我家姑娘
不合理,但就慣例來說還是很正常的。
其實小股東有很多的權力在公司法裡規定的很明確,然而仍然出現大股東利用股權優勢損害小股東權益的事情,通常有兩個原因。
一、大股東為了個人利益,損害小股東權益。
我經常講,在公司法層面,可以說就是最徹底的最血淋淋的叢林法則。因為依照我國公司法的默認規定,股東權利大小隻有一個標準,就是“資本多數決”。
所以對於一片原始森林中而言,只有強大的人才可以最終生存下去。公司法默認這種霸權的存在。所以出現大股東利用股權優勢而損害小股東權益的事情多有發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人性就是也就該如此。
二、小股東怠於行使相關權利,從而縱容了大股東的飛揚跋扈。
然而我們也經常看到,因為小股東現實,所以對於公司的關注度而言,小股東往往不如大股東的關注度更強。也就是說小股東投入的少,大股東投入的多,所以大股東更加關注公司生死存亡,小股東相對而言對關公司的關注度不是那麼強烈和緊迫。
這種情況也好理解,當大股東投入了身家性命,小股東僅僅投入一些資金,所以大股東天然的,要比小股東更為珍惜項目的發展。
所以在實踐中我們經常看到一些小股東因為投入少,所以用事不關己或者是搭順風車的心態對待公司發展。這種心態對於公司的發展本身也是不利的。從而導致對於一些公司具體事務,小股東,不知道如何行使權力或懈怠行使權力。
三、法律的缺位。
關於題主所提出的查賬權的問題,從公司法層面而言,規定的相當模糊,比如查賬權是指的查哪些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還是原始單據?還是經營合同?等等吧。
小股東往往因為都沒有列明自己要查什麼,所以大股東也無法提供相應的賬目以被查。
不過《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的出臺,對這些問題有所緩解,然而在實踐中會發現,仍然存在種種問題,仍然難以操作。
解決:
問題解決的根源在於股東進行合作時,在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中就應當對相關事項,做出除公司法默認規定之外的另行約定或明確約定。如此才能真正切實保護小股東的自身利益。僅僅提出知情權,或查賬權,只是一種口號而已,而沒有任何操作意義。
如果我的解釋對你有所幫助,歡迎關注我的今日頭條。裡面全部是關於公司股權事宜的回答與信息,相信會有你所需要的。
商鞅規則
很多企業都會有這種情況,1名股東持股超過51%,並且該股東承包下了公司的所有經營活動。
雖然公司設立了董事會,股東會,都有3位股東派人參與,但是日常經營活動中的很多事情,並不需要驚動2會來開會舉手表決。
公司法的確賦予了股東很多知情權,但並不意味著,股東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去公司財務部翻賬。
公司的財務人員,應該定期向股東報送公司的財務報表,該報表多數用於公司管理使用。股東對財務報表存在質疑的時候,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後進行查賬。
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審計報告初稿出來之後,需要提交給公司的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所以題主說的,沒有給其他股東看賬目,如果特指年度股東大會時,沒有提交財務審計報告的話,那麼這種行為是對其他股東財務知情權的侵害。
如果已經提交審計報告給其他股東,那麼財務部本身沒有主動向其他股東,披露更細的內容的義務,例如往來單位,具體有哪些明細;每個單位的賬齡是多久;公司有多少個銀行賬戶;還有多少稅款沒有繳納等等更加明細的內容。
既然三個股東同意合夥辦公司,股東層面就不應該藏著掖著,有什麼對公司的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在付諸實施之前,各股東之間就要經過充分的商討,財務只是一個記錄的過程。那企業經營的好與壞,主要看企業的業務運營情況及主事者的誠信態度。
財經奧迪特
這種情況肯定是不正常、不合理的。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實現財產權益的最重要條件。而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方式,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查賬。《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如果出於保護公司商業秘密的角度而不方便讓其他股東看賬目,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如下約定:
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含財務賬冊、憑證、銀行賬戶流水等),但該等文件應當在公司內查閱,非經股東一致同意不得擅自帶離。
規定股東的保密義務,上述文件除了在股東內部洽談時使用,以及依法維護股東權益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以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作為配套制度,建議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股東的競業禁止義務。
如要了解更多有關內容,可以查閱小編在頭條的專欄《人力資本時代,股權體系化設計》,裡面有更詳細的介紹和操作細則。
部落酋長劉飛洲
這裡面有幾個問題須要說明。
1、大股東佔比多少,是95%、51%、45%、38%……,大股東里面分絕對控股、相對控股等實際控制人。
2、3個股東有否一致約定兩個小股東不享有查閱財務狀況之權利。
如果兩個股東佔股比太小,確實難講。公司章程裡是如何約定條款的。
當然,股東是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但要協商。如果兩個股東股份相加之和大於單體大股東的,完全可以推翻重新制訂章程條款或其他書面約定的方式。
如果單體大股東不同意,兩股東完全可以訴諸法律,維護應有權益。
因此,佔股比多少決定了話語權的力度。
合夥不是簡單的,書面的約定不一定兌現,不要說口頭呢!
再好的關係最好是無經濟利益面的純粹關係,否則挺難的。
古月顯剛
您好。大股東兩年一直都沒有給其他股東看賬目,這是不合理的。如果公司章程有約定固定時間必須要把賬目給到其他股東查閱的話,那大股東就存在違反公司章程約定的情形;如果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對這塊沒有具體約定的話,那麼其他兩位股東可以向大股東提出查閱賬目的要求,如果大股東拒不提供,或者拖延不給予查閱的話,也是侵犯了股東知情權。那麼其他股東可以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呢?一來可以跟大股東談判,闡明箇中厲害以及查閱的目的;二來如果大股東依然拒絕的話,那麼可以直接以侵犯知情權起訴到法院。
曉君有說法
當然不合理啦,公司管理人有義務也有責任對股東告知公司發展情況,包括盈餘和虧損。
重複影視
當然不合理,股東是對公司的賬目是有知情權的,你可以向公司申請查閱賬目。
股叔吳剛
首先,作為公司股東享有知情權,因此兩年不給看肯定是不合理的。
其次,作為股東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因此放你提出查看時,大股東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無權拒絕。
最後,作為股東若行使股東知情權,則公司應在收到通知後15日內做出答覆。逾期未答覆也未配合的。股東有權依法向公司提起知情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