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三个股东,大股东一直在管理公司但两年了一直没有给其他股东看帐目,合理吗?

我爱我家姑娘


不合理,但就惯例来说还是很正常的。

其实小股东有很多的权力在公司法里规定的很明确,然而仍然出现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损害小股东权益的事情,通常有两个原因。

一、大股东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小股东权益。

我经常讲,在公司法层面,可以说就是最彻底的最血淋淋的丛林法则。因为依照我国公司法的默认规定,股东权利大小只有一个标准,就是“资本多数决”。

所以对于一片原始森林中而言,只有强大的人才可以最终生存下去。公司法默认这种霸权的存在。所以出现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而损害小股东权益的事情多有发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人性就是也就该如此。

二、小股东怠于行使相关权利,从而纵容了大股东的飞扬跋扈。

然而我们也经常看到,因为小股东现实,所以对于公司的关注度而言,小股东往往不如大股东的关注度更强。也就是说小股东投入的少,大股东投入的多,所以大股东更加关注公司生死存亡,小股东相对而言对关公司的关注度不是那么强烈和紧迫。

这种情况也好理解,当大股东投入了身家性命,小股东仅仅投入一些资金,所以大股东天然的,要比小股东更为珍惜项目的发展。

所以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小股东因为投入少,所以用事不关己或者是搭顺风车的心态对待公司发展。这种心态对于公司的发展本身也是不利的。从而导致对于一些公司具体事务,小股东,不知道如何行使权力或懈怠行使权力。

三、法律的缺位。

关于题主所提出的查账权的问题,从公司法层面而言,规定的相当模糊,比如查账权是指的查哪些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还是原始单据?还是经营合同?等等吧。

小股东往往因为都没有列明自己要查什么,所以大股东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账目以被查。

不过《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出台,对这些问题有所缓解,然而在实践中会发现,仍然存在种种问题,仍然难以操作。

解决:

问题解决的根源在于股东进行合作时,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就应当对相关事项,做出除公司法默认规定之外的另行约定或明确约定。如此才能真正切实保护小股东的自身利益。仅仅提出知情权,或查账权,只是一种口号而已,而没有任何操作意义。

如果我的解释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关注我的今日头条。里面全部是关于公司股权事宜的回答与信息,相信会有你所需要的。


商鞅规则


很多企业都会有这种情况,1名股东持股超过51%,并且该股东承包下了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

虽然公司设立了董事会,股东会,都有3位股东派人参与,但是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很多事情,并不需要惊动2会来开会举手表决。


公司法的确赋予了股东很多知情权,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去公司财务部翻账。

公司的财务人员,应该定期向股东报送公司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多数用于公司管理使用。股东对财务报表存在质疑的时候,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进行查账。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初稿出来之后,需要提交给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所以题主说的,没有给其他股东看账目,如果特指年度股东大会时,没有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是对其他股东财务知情权的侵害。

如果已经提交审计报告给其他股东,那么财务部本身没有主动向其他股东,披露更细的内容的义务,例如往来单位,具体有哪些明细;每个单位的账龄是多久;公司有多少个银行账户;还有多少税款没有缴纳等等更加明细的内容。


既然三个股东同意合伙办公司,股东层面就不应该藏着掖着,有什么对公司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付诸实施之前,各股东之间就要经过充分的商讨,财务只是一个记录的过程。那企业经营的好与坏,主要看企业的业务运营情况及主事者的诚信态度。


财经奥迪特


这种情况肯定是不正常、不合理的。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财产权益的最重要条件。而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查账。《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如果出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角度而不方便让其他股东看账目,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如下约定:

  1.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含财务账册、凭证、银行账户流水等),但该等文件应当在公司内查阅,非经股东一致同意不得擅自带离。

  2. 规定股东的保密义务,上述文件除了在股东内部洽谈时使用,以及依法维护股东权益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以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3. 作为配套制度,建议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


如要了解更多有关内容,可以查阅小编在头条的专栏《人力资本时代,股权体系化设计》,里面有更详细的介绍和操作细则。

部落酋长刘飞洲


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须要说明。

1、大股东占比多少,是95%、51%、45%、38%……,大股东里面分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等实际控制人。

2、3个股东有否一致约定两个小股东不享有查阅财务状况之权利。

如果两个股东占股比太小,确实难讲。公司章程里是如何约定条款的。

当然,股东是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但要协商。如果两个股东股份相加之和大于单体大股东的,完全可以推翻重新制订章程条款或其他书面约定的方式。

如果单体大股东不同意,两股东完全可以诉诸法律,维护应有权益。

因此,占股比多少决定了话语权的力度。

合伙不是简单的,书面的约定不一定兑现,不要说口头呢!

再好的关系最好是无经济利益面的纯粹关系,否则挺难的。


古月显刚


您好。大股东两年一直都没有给其他股东看账目,这是不合理的。如果公司章程有约定固定时间必须要把账目给到其他股东查阅的话,那大股东就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形;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对这块没有具体约定的话,那么其他两位股东可以向大股东提出查阅账目的要求,如果大股东拒不提供,或者拖延不给予查阅的话,也是侵犯了股东知情权。那么其他股东可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一来可以跟大股东谈判,阐明个中厉害以及查阅的目的;二来如果大股东依然拒绝的话,那么可以直接以侵犯知情权起诉到法院。


晓君有说法


当然不合理啦,公司管理人有义务也有责任对股东告知公司发展情况,包括盈余和亏损。


重复影视


当然不合理,股东是对公司的账目是有知情权的,你可以向公司申请查阅账目。


股叔吴刚


首先,作为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因此两年不给看肯定是不合理的。

其次,作为股东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因此放你提出查看时,大股东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无权拒绝。

最后,作为股东若行使股东知情权,则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做出答复。逾期未答复也未配合的。股东有权依法向公司提起知情权之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