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資產為抵押物的法人名義貸款,用於公司經營該怎樣做賬?

列na


本人理解題主的意思是,法人代表以個人名義向外借款,並用公司資產進行抵押,而貸款資金也是用於公司經營。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用公司資產為個人名義貸款進行抵押的時候,是否通過了股東會的決議,允許用公司資產為個人名義貸款進行抵押,如果沒有的話,這當中就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一般來說正規的金融機構在接受此類抵押物的時候,肯定是要求有股東會決議的,但是其他金融機構就不好說了)。法人代表應該根據公司的相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約定,向公司或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了。


其次,如果不存在上述問題,而且貸款資金也全部用於公司經營,法人代表並沒有從中獲利,也就是說沒有法人代表沒有從中獲得利差收益的話,就不涉及高息轉貸問題。


第三,賬務上面應該就很簡單了,資金進入企業賬戶,應做為股東或高管借款進來,出去就做為歸還股東或高管借款項目支出(包括正常的利息支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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