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共建“杭州灣北岸生態灣區” 長三角四家法院簽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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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灣北岸生態灣區橫跨滬浙兩地,是長三角沿灣發展帶的重要組成部分。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舉辦以“完善環境審判體制、構建多方共治格局”為主題的“杭州灣北岸生態灣區”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工作推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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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巡視員阮忠良,金山區副區長邱運理,上海金山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孫軍,區委政法委副書記平安興,上海高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餘冬愛,區委主題教育第三指導組副組長戚五妹,上海金山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宮愛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浙江省平湖法院、嘉善法院、海鹽法院相關領導及部門負責人,金山區生態環境局等11家單位的相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及部分區重點企業代表出席會議。會議由上海金山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宮愛萍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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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上,阮忠良巡視員、邱運理副區長共同為“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駐上海市金山區生態環境局環境資源審判法官工作室”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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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法院與平湖法院、嘉善法院、海鹽法院共同簽訂了《杭州灣北岸生態灣區生態環境保護司法協作工作協議》。根據簽訂的《司法協作協議》,四家法院共同建立了協調工作機制、案件信息共享機制、案件聯動辦理機制、生態風險防控機制、法治宣傳聯動機制等五項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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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法院解讀併發布了《金山區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 服務保障杭州灣北岸生態灣區建設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並向與會的機關及企業代表發放了《2008-2018金山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附《實施意見》全文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 服務保障杭州灣北岸生態灣區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上海市貫徹實施方案》,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努力為杭州灣北岸生態灣區建設,構建連續生態岸線,為長江三角洲區域(以下簡稱長三角)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等規定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會議精神,結合金山法院實際,制定本意見。

提高思想認識,增強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領會加強環境資源審判的重要意義。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是貫徹中央決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是回應人民群眾環境資源司法的新期待。只有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才能充分有效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

2.正確把握在長三角生態環境建設中的職責定位。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已上升為國家戰略,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生態綠色一體化是題中應有之義。根據《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2017-2035年)》,上海規劃圈定了4個省際協同保護區域,分別為長江口戰略協同區、環澱山湖戰略協同區、杭州灣北岸戰略協同區、東部沿海戰略協同區,橫跨蘇浙滬三地。根據規劃,杭州灣北岸生態灣區的任務是保護金山三島,構建連續生態岸線,提升沿線城鎮生態環境品質和休閒功能。金山區在杭州灣北岸生態灣區中屬於重要的主體部分。處於杭州灣北岸協同區的金山法院,應拓展收案範圍和類型,依託與當地公安、檢察、環境監督管理等部門結合緊密、對接順暢等優勢,發揮多元共治合力,形成多元共治格局,為服務保障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3.積極完善環境資源審判的組織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是中央五位一體總體戰略佈局的重要內容,要把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作為重要使命,擺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納入總體工作規劃和部署,從更高站位、更寬視野把握大局、完善思路、謀劃發展,在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的過程中擔當司法責任。長三角綠色一體化發展,需要生態保護“大機制”,推進“大保護”,要將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作為工作的重要內容,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本意見的部署要求,進一步釐清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重點和目標,細化目標任務,抓住要點,突破重點,解決難點,創新亮點,確保環境資源審判各項工作穩妥有序推進,確保各項服務保障措施制定、落實到位。

明確指導思想,準確把握環境資源審判的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4.指導思想。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切實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更加重視和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依法審理環境資源保護案件,積極推進環境資源司法理論和制度研究,促進完善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增進人民福祉,建設美麗中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5.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保護優先原則。積極創新審判機制和執行措施,按照環境資源保護優先的要求,加大對汙染環境和破壞資源行為的懲處力度。二是堅持注重預防原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積極採取司法措施預防、減少環境損害和資源破壞,通過事前預防措施降低環境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損害程度。三是堅持損害擔責原則。落實全面賠償規定,探索建立環境修復、懲罰性賠償等制度,依法嚴肅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6.目標任務。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環境資源源頭保護、損害賠償、責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實;環境公益訴訟、環境資源案件管轄等制度不斷完善;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司法保護體系更加健全;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水平和司法能力顯著提高,為杭州灣北岸生態灣區建設構築全方位的司法保護屏障。

深化改革要求,推進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審判專業化建設

7.推進三合一審判機制。充分認識環境資源案件具有高度的複合性和專業技術性的特點,優先選調配備兼具民事、行政、刑事審判經驗的人才,在環境資源審判庭建立“三合一”專業化審判團隊。結合審判實際,科學確定環境資源案件的審理範圍,集聚審判資源,通盤考量案件事實、法律責任等問題,形成立體保護體系,確保法律適用統一。

8.加強審判團隊建設。結合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工作要求,加強環境資源審判隊伍建設,著力提升政治能力、服務大局能力、業務能力、媒體應對和信息化應用能力、拒腐防變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強、本領高、作風硬、敢擔當的專業化環境資源審判團隊。

9.探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諮詢專家庫。積極加強與高校和科研機構合作,共同建立環境資源理論調研基地,充分利用專家庫和調研基地的專業人員優勢,為環境資源審判提供智力支持。

發揮職能作用,依法為環境資源保護和綠色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10.嚴厲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加大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懲治力度,依法嚴懲汙染環境、亂砍濫伐、濫捕野生動物、非法佔用農用地、制汙排汙等汙染環境和破壞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懲治環境監管失職瀆職犯罪、資源監管失職瀆職犯罪。對造成環境汙染嚴重後果的投放危險物質犯罪、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眾較多的涉眾型案件,從嚴從快依法懲治,同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11.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民商事案件。妥善審理涉及土地、內河、溼地以及水、電、氣、熱力等環境資源保護相關的物權、合同和侵權案件。妥善審理涉及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的股權轉讓、承包、聯營、出租、抵押等資源類案件,將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作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綜合考量,促進自然資源的合法利用和流轉。充分發揮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的預防和減損作用,對於保全和先予執行申請,要及時受理、迅速審查、依法裁定、立即執行。依法確定當事人舉證責任,合理確定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注重生態環境修復等民事責任的適用。

12.公正審理環境資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依法受理環境資源行政案件。案件審理既要從程序上審查行政機關的執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從實體上審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為是否合法。加大對環境信息公開案件的審理力度,保障社會公眾環境信息知情權。切實發揮環境資源行政審判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既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要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謹慎適用協調手段結案,最大限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眾的環境健康與安全。

13.持續加強環境資源類案件執行力度。積極爭取環境資源行政執法部門的支持和配合,確保被執行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落實到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創新執行方式,採取限期履行、代為履行等方式實現恢復生態環境的目的。加大行為義務類環保行政申請執行案件的裁執分離機制探索力度,有力推進行為義務類環保行政申請執行案件的有效執行。探索建立環境資源保護案件執行回訪制度,確保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到位。

完善工作機制,推進建立環境資源保護多元共治格局

14.深化司法執法聯動機制。在區委、區委政法委的領導下,進一步健全環境資源司法與行政協作聯動機制,在相關行政機關設立環境資源審判法官工作室,加強對接、整合資源,促進形成綜合治理環境資源和多元化化解環境資源糾紛的多元共治格局。落實《關於加強上海市金山區環境資源司法執法聯動機制建設協議書》要求,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繼續深化拓展環境資源司法執法聯席會議機制、聯合調解機制、聯動辦理機制、聯合宣傳機制和司法執法聯絡機制等方面的探索。

15.推動建立跨域司法協作機制。針對環境資源案件跨區域性、跨流域性的特點,深化與杭州灣北岸周邊法院的溝通協作,推進杭州灣北岸生態灣區生態環境保護司法協助,促進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的實施和長江經濟帶綠色協同發展。

16.探索生態環境修復機制。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精心審理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損害賠償案件,推動完善生態環境修復的方案制定、組織實施、監督跟蹤等機制並探索建立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公益基金,促進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

17.構建服務美麗鄉村建設機制。立足金山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先行區的戰略定位,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主動融入黨委和政府的訴源治理機制建設,進一步加深與街鎮等基層組織和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合作的平臺項目,持續推進“八公里訴調對接調解圈”,促進鄉村環境資源問題的前端治理和矛盾的就地化解。

重視理論研究,加強環境資源案件評估研判和宣傳力度

18.加強案件風險防控。堅持“三同步”工作原則,對涉眾型、敏感性環境資源案件實行“一案一評估”,加強風險研判和審判管理,積極爭取轄區黨委、政府的支持,依法採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對環境資源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分析研判,促進環境資源案件裁判尺度的統一。

19.加強實證研究。加強對審判執行中發現的涉環境資源保護問題的類案分析和重大疑難問題研究,充分運用司法建議、白皮書、信息簡報等形式,加強涉環境資源保護問題的分析研判,為全面提升服務和保障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司法水平提供有力的理論基礎和智力支撐。

20.加強法治宣傳。以“菜單式”普法為載體,加強法律法規和典型案例宣傳,推動提升公眾生態文明意識。對於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資源案件,通過庭審直播,法律文書上網,開展“公眾開放日”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等旁聽庭審等形式,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提升環境資源審判公信力和影響力。


圖:陸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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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楊某平訴上海某某熱鍍鋅有限公司等環境汙染侵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楊某平

被告:上海某某熱鍍鋅有限公司等

原告於2007年12月12日與上海市金山區亭林鎮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土地300畝,栽種單季畝產萬斤的優質早佳“84-28”西瓜。

自2008年3月中旬開始,原告種植的瓜藤開始大面積枯萎、死亡。原告認為其種植的40畝西瓜由於被告環境汙染造成絕收,被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因汙染環境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

判決

駁回原告楊某平的訴訟請求。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法官有話說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原告遭受的損失是否應當由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以及原告種植的西瓜所遭受的損害是否系因被告環境汙染導致等問題。

關於原告遭受損害問題。綜合本案原、被告所提供的證據及證人的陳述,原告種植的西瓜僅發生了部分受損,但並非顆粒無收,即如原告所訴的絕收。

關於損害原因問題,即因果關係認定問題。各被告均能通過“三同時”環保驗收,汙水通過排汙管網排汙,環保監測結論合格,故並無初步的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是由於被告汙染造成損害後果。

案例2

沈某章訴上海某某航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等環境汙染責任糾紛一案

——原告應就環境損害事實承擔初步舉證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沈某章

被告:上海某某內河航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3日,原告與案外人金山區楓涇鎮新元村村民委員會簽訂《漁塘租賃協議》,租賃村委會35.66畝魚塘作飼養水產之用。

2010年8月3日至9月21日期間,二被告的工程項目“大蘆線航道整治一期工程(臨港新城段)老杭申線檢查站”現場進行施工,產生噪音。同時,原告承租的70號塘頻繁出現白水魚死亡、存活的白水魚體形瘦小等情形,減產9,700斤以上。

原告認為,兩被告工程產生巨大噪音致使原告70號塘養殖的白水魚死亡、減產,兩被告應承擔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

駁回原告沈某章的訴訟請求。

法條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法官有話說

本案中,原告雖然提供了其養殖魚的收穫量減少的證據,但沒有就其養殖魚種對聲音的敏感性及收魚量減少的不合理性進行初步的舉證。且就該行為是否違反了相關環保法律法規、是否具有違法性未進行初步的舉證說明,故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案例3

沈某雲訴上海某某服飾洗滌有限公司環境汙染責任糾紛一案

——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基本案情

原告:沈某雲

被告:上海某某服飾洗滌有限公司

2014年2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魚塘租賃合同》, 4月19日,蝦苗因水質受汙染而全部死亡。2014年7月,金山區環境保護局出具《信訪事項書面答覆意見》,確認被告存在有部分印花及清洗水排放至廠區外河道的違法行為。同月,上海市金山區水產技術推廣站出具證明,確認原告養殖蝦苗死亡與水質受汙染有關,直接損失為19,500元。

原告、被告後經相關組織多次調解未果,遂涉訟。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實際經濟損失、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合計人民幣50,000元。

判決

被告上海某某服飾洗滌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沈某雲經濟損失人民幣24,000元;駁回原告沈某雲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 

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

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法官有話說

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已經初步證明其確實遭受了環境汙染損害,且被告的生產行為具有違法性,二者存在一定的關聯性。被告雖書面答辯稱原告的損失與其生產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但並未舉證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在環境汙染訴訟中,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採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原告應當具備損害後果是因環境汙染所導致的初步證明,即損害結果、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及加害人存在主觀過錯。而被告如果認為該損害後果的發生與其汙染事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存在可以免責的情形,則應當承擔證明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案例4

劉某建等危險物品肇事罪一案

——“1.10” 金山朱涇船舶重大水汙染案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建等

2012年12月21日,由被告人奚某平經營的上海金為公司向案外某公司銷售碳九,並約定由該公司派船至交貨地金山內河碼頭接收其出售的碳九。被告人汪某龍通過被告人劉某貴的介紹與被告人奚某平及船主達成協議,約定在金張公路碼頭裝卸碳九。2012年12月29日,船主帶領船員即被告人劉某建、杜某興、劉某駕駛船隻停靠該碼頭等待裝運碳九,船隻由被告人劉某建負責。2013年1月9日,被告人奚某平指示員工將抽餘碳九按15%左右比例混入其他碳九中,形成涉案碳九。


2013年1月10日上午,涉案碳九運出,由被告人奚某平安排現場監督。到達金張公路碼頭後,採用運輸船隻和運輸車輛用塑料軟管直接對接的方式裝卸涉案碳九。由於被告人劉某建、杜某興、劉某三人在裝卸過程中未認真對船艙閥門的封閉性進行檢查,致使約52.48噸涉案碳九從船艙總閥、海底閥處洩漏至碼頭所在的本區朱涇鎮掘石港河道內,導致掘石港及下游黃浦江河道內水質汙染,本區、松江區取水口自來水原水不達標,松江區部分區域被迫停止供水,奉賢區、閔行區取水口也受到影響,造成本區、松江區經濟損失計人民幣4,885,751元。同時,洩漏的涉案碳九造成本區朱涇鎮等地區的空氣及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汙染,46名居民因身體不適入院治療。2013年4月27日,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較大船舶水汙染事故。

判決

被告人汪某龍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劉某建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劉某貴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奚某平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杜某興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劉某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有話說

六被告人因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在不具有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的普通貨物碼頭運輸裝卸危險物品涉案碳九,發生重大事故,並造成經濟損失達人民幣4,885,751元,致周邊空氣、水體受到汙染,46名居民就醫治療,六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且屬後果特別嚴重。

本案系本區近年來最為嚴重的環境汙染案件之一,涉案碳九為易燃液體,並具有毒性,屬於危險貨物,從事貨物運輸交接的各方均應嚴格遵守規程進行操作。本案中被告人主觀過錯明顯,造成了重大的環境損害後果及巨大的經濟損失。


案例5

趙某春、張某琴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春、張某琴

2017年8月26日中午,被告人趙某春、張某琴在本市松江區佘山景區內,發現兩隻野生幼體猴子後,用隨身攜帶的小麵包和小饅頭進行投食,誘騙小猴靠近,並趁機抓住小猴放入揹包之後離開景區,將其當做寵物豢養在家中



2017年10月20日4時許,二人攜帶兩隻猴子駕車經過本區瀋海高速(滬浙)檢查站時,被公安機關查獲。隨後,趙某和張某因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經上海野生動植物鑑定中心鑑定,上述兩隻猴子均為獼猴活體(幼體),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判決

被告人趙某春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張某琴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有話說

本罪的侵犯對象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客觀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由於目前人們的生態觀念和環境保護意識的薄弱,在此類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對其所捕獵動物的屬性缺乏明確的認知,從而採取盲目捕獵的方式。本案的審結震懾了非法獵捕國家瀕危、珍貴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嚴查一案、震懾一方、教育一片的警示效果。

案例6

沈某友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某友

2017年4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沈某友在本市禁漁期內,至本區山陽鎮朱山路九豐路路口東側300處的水溝內,使用禁止的方法,連接電瓶和變壓器,將電線纏繞在網兜上,通過變壓器產生的強大電壓、電流脈衝方式電擊捕撈水產品,後被民警當場抓獲

判決

被告人沈某友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官有話說

本案屬於典型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保護和漁政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侵犯對象為一般水產品。目前非法捕撈的現象仍大量存在。基於“懲罰犯罪是手段,保護生態為目的”的審判理念,本案的判決更側重於探索環境案件恢復性司法模式,鼓勵、指引被告人積極參與環境修復,將其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從水資源汙染防護及水產資源保護角度出發,加大對此類案件的教育和宣傳力度對於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生態文明建設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案例7

譚某來汙染環境罪一案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譚某來

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間,被告人譚某來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己不具有處置危險廢棄物資質的情況下,將70噸DMF殘渣任意傾倒於金山區、閔行區空地,累計獲利人民幣1,000餘元

判決

被告人譚某來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譚某來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並沒收。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官有話說

汙染環境罪有以下構成要件:(1)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制度和生態環境安全;(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引起嚴重汙染環境的後果;(3)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4)主觀方面一般是過失,但也存在故意。

環境問題關係到每一個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係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經濟社會永續發展,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就是在保護我們人類自己,責任重大,意義深遠,懈怠疏忽不得。


案例8

上海某某建材開發有限公司訴上海市金山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一案

——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應直接適用

《大氣汙染防治法》進行處罰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某建材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金山區環境保護局

因群眾舉報,2016年8月17日,被告金山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金山環保局)執法人員前往原告上海某某建材開發有限公司進行檢查,並由金山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對該公司廠界臭氣和廢氣排放口進行氣體採樣。臭氣濃度廠界標準值二級為20,經對原告公司廠界四個監測點位各採集三次樣品進行檢測,3處監測點位臭氣濃度一次性最大值為25。經調查,被告金山環保局於2016年11月9日製作了金環保改字[2016]第224號《責令改正通知書》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並向原告公司進行了送達。應原告公司要求,被告金山環保局於2016年11月23日組織了聽證。2016年12月2日,被告金山環保局作出內容如前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判決

駁回原告上海某某建材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條 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

(二)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

(七)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

……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官有話說

本案系環境行政處罰案件, 就本案而言,一方面需要判定原告廠區執行何種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另一方面需要判定環境監測機構資質以及作出的《監測報告》是否合理,涉及連續及間歇排放源的區分、採樣方法的認定。

該案系金山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以來審理的首例環境保護行政案件,具有新穎性、典型性和參考性,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亦為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思路、溝通及研討方式提供了經驗和指導。

案例9

上海市金山區環境保護局申請強制執行上海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一案

——金山區首例環保行為義務類

非訴行政強制執行“裁執分離”案件

基本案情

申請人:上海市金山區環境保護局

被申請人:上海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4日,上海市金山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對上海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位於金山區呂巷鎮龍躍村的工廠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進行中,廠區內堆放有大量石膏。該公司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向環保部門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亦未向環保部門進行建設項目備案。2017年10月19日,環保局作出金環保責改字[2017]第329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石膏製品生產。

因上海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間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後仍不履行,環保局於2018年7月11日向金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裁定

對申請執行人上海市金山區環境保護局於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金環保責改字[2017]第329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准予強制執行,由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法官有話說

該案系金山法院受理的首例“裁執分離”案件,對於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裁執分離”工作機制具有深遠的指導意義,標誌著“裁執分離”工作機制正逐步從理論走向實踐。金山法院根據“裁執分離”的實際需要,積極改進完善工作方法和舉措,確保環保類案件處理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10

上海市金山區環境保護局申請強制執行上海某某傢俱有限公司環保行政處罰一案

——新《環保法》實施後金山區首例“按日計罰”

行政處罰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

基本案情

申請人:上海市金山區環境保護局

被申請人:上海某某傢俱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0日,申請執行人上海市金山區環境保護局作出的第202017032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執行人因違反建設項目管理制度,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且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據此,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罰款人民幣1,400,000元。

裁定

准予對申請執行人上海市金山區環境保護局作出的第202017032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執行。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 第六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

(六)違反建設項目管理制度,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且排放汙染物的;

……

法官有話說

該案系新《環保法》實施後金山法院受理的首例行政機關依照“按日計罰”制環保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

根據新《環保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按日計罰”制度通過一段期間內連續不間斷的處罰手段,對違法單位造成了較大的威懾和警示作用。作為一種創新性的處罰規則,以簡便有效的執法手段,加大了違法單位的環境違法成本,從根本上扭轉了違法單位對於“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良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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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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