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微信公眾號分割案,代理人剖析4大焦點

公眾號是以個人或者商家名義向微信公眾平臺上申請賬號,通過發佈文字、圖片、視頻、語音等方式輸出內容,分享給不特定的受眾。近年來,公眾號儼然成為最主流的宣傳互動營銷媒介,滋生了很多高流量“自媒體”:吳曉波頻道、羅輯思維、李叫獸……

自2016年開始,“公眾號資本局”漸入人們視野:知名公號“李叫獸”在創立一年多後,被百度以近1億價格收購;2016年底,美盛文化以2.18億元收購了星座類微信公眾號“同道大叔”72.5%的股權;2018年4月A股上市公司瀚葉股份擬作價38億元收購微信公眾號運營公司量子云100%股權;同年5月,騰訊以3000萬元 A 輪投資公眾號“差評”…… 數據顯示,公眾號的商業價值不容小覷。

然而,面對不斷攀升的巨大商業利益,關於公眾號歸屬的衝突與博弈也悄然出現。2018年2月,全國首例因合夥糾紛引發的微信公眾號分割案件由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受理,隆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華軼琳律師、徐清律師作為原告代理律師全程代理了此案一審及二審,該案於2019年10月31日獲終審判決。

文 / 華軼琳律師、徐清律師

隆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簡要案情

2016年1月,原被告四人擬通過撰寫原創軟文,分享時裝、美妝、美食、家居及旅行等側重女性消費升級的生活方式,獲取粉絲流量,從而獲得品牌商稿費及銷售分成。四人就共同運營“**意見微信公眾號”達成口頭約定:共同經營、管理公眾號,並均分利潤。

四人一致約定以被告個人名義申請註冊微信公眾號及微博、銀行賬戶、並設有公共郵箱。前述微信公眾號、微博、郵箱、銀行賬戶均由四人共享密碼,共同使用管理。

在四方共同努力運營下,“**意見公眾號”在一年時間內已獲取高達10萬+的高質量、高消費力粉絲關注。同時獲得了多個知名品牌的合作機會。正值業務蒸蒸日上之際,2017年7月,被告未經其他三位原告的同意,擅自更改公眾號、微博、郵箱、銀行卡密碼,意圖將公眾號據為己有,導致四人合夥公眾號無法正常運營。 四人合作的信任基礎完全被打破。原告自力救濟未果,尋求法律途徑。

司法實踐中,因合夥關係破裂所引發的公眾號"分割"屬於新興案件,沒有明確的可歸納的裁判規則。公眾號共同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認定?公眾號本身是否具有商業價值?價值如何計算?訴訟中能否對公眾號進行查封保全?因經營公眾號產生的財產如何分配?

面對原、被告雙方截然相反的陳述,在案件代理過程中,隆安律師團隊就上述爭議事項先後向承辦合議庭、騰訊公司、評估機構多輪溝通舉證,以最大努力爭取委託人商業利益最大化。現將該案裁判要點梳理如下: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

根據騰訊公司制定的《公眾號服務協議》及相關規則規定,微信公眾號所有權屬於騰訊公司,設立申請人僅具有使用權。故涉案公眾號能否分割,以及是否具有商業價值是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

法院判決認為,微信公眾號是具有獨立性、支配性、價值性的網絡虛擬財產,具有商業價值:

1)微信公眾號於設立之初僅是一數據代號,後因設置微信名稱、確立賬號主體,其具有區別於其他網絡資源或現實財產的獨立性。涉案公眾號有自己的標識、有自己的欄目架構、以及運營理念、文化,既區別於網絡運營商提供的運行環境、微信公眾平臺提供的運營平臺,也與其他網絡用戶的資源相區別,故具有獨立性。

2)微信公眾號雖然存在於網絡空間中,具有虛擬性,但是可以通過賬號設置密碼來控制微信公眾號的運營,防止他人對公眾號上的資料進行修改、增刪,具有支配性。

3)微信公眾號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模式,已不再是簡單的通過流量渠道直接提供產品或服務獲取費用,而是作為與用戶溝通的橋樑,為品牌與用戶之間構建深度聯繫的平臺,具有較大的價值性。

4)藉助互聯網共享化、智能化的特點,微信公眾號從發佈信息的傳統自媒體形式,發展至如今成為一種新型電子商務模式,利用粉絲流量,集廣告收入、導流收入等多種盈利模式於一體。

關於公眾號商業價值的認定,對於評估機構來說也是一個新的課題。如何客觀的通過公允的評估方法確定公眾號的商業價值,參考哪些因素,各方均存在不同的爭議。

網絡上有一些關於公眾號轉讓交易的民間網站,在提供居間公眾號轉讓過程中,會根據“粉絲數量”、“廣告收入”、“閱讀量”等參數後,得出一個評估額。但該種評估方法沒有明確的計算公式,評估結果也不盡科學,無法真實的反映出公眾號的商業價值。

經過反覆推敲,律師團隊分別從四個維度組織舉證:1)公眾號運營期間的真實收入、2)公號粉絲數量及流量、3)合作品牌的知名度及可預期收入、4)同類型公眾號的商業估值。多方位多角度用以證明“**意見公眾號”具有較大商業價值。

法院認為,微信公眾號與一般資產不同,其價值除取決於客觀因素外,一定程度上還依賴於運營方投入的智力和勞動成本。公眾號價值確認需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一方面參考涉案微信公眾號的概況和發展歷程,另一方面,需要參考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影響力和傳播力以及預期收益。

最終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採用“收益法”評估了公眾號市場價值,即通過估測公眾號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來判斷資產價值的方法,對成立一年半、擁有近10萬+粉絲的“**意見公眾號”進行了價值分析,評估結果為400萬元人民幣商業價值。

(3)合夥關係解散後公眾號的歸屬問題

涉案公眾號是四人合夥項目,四人為了便利以一方個人名義申請設立,並且各方之間無任何書面約定,這為公眾號的權屬爭議埋下了巨大隱患。發生爭議後,面對巨大的商業價值,公眾號的歸屬以及繼續經營的權利成為雙方各自爭奪的標的。

依據《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的約定,微信公眾賬戶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註冊手續後,獲得微信公眾賬戶的使用權,該使用權僅屬於初始申請註冊主體。也就是說,A與B合夥經營,以A個人名義申請設立公眾號,分割時則無法將公眾號變更至B名下。

與房產等實物分割不同的是,微信公眾號作為虛擬賬號,目前尚無法直接判令將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公眾號轉登記至另一方名下。這對於想繼續經營公眾號、但又沒有初始登記申請的合夥人來說雖然難以接受,但從理性的角度思考,應及時將訴求調整為獲取折價補償。

(4)不籤書面合夥協議時,合夥關係的認定

除涉案公眾號的商業價值外,本案另一爭議難點在於各方無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如何認定雙方的法律關係。

個人合夥關係的成立,原則上以訂立書面合夥協議為前提,但在當事人無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情況下,《民通意見》50條規定,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可以認定為合夥關係。而本案,恰恰也無無利害關係人證明。

法院審理認為,微信公眾號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運營模式,雖在出資種類,經營方式、收入結構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實質,只要符合共同商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具備個人合夥的實質要件,即構成合夥關係。

無論是書面合夥協議,抑或證人證言,均為判定個人合夥成立與否的證據形式,不排除在既無書面合夥協議,又無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情形下,根據其他證據並結合有關事實,認定存在合夥關係的可能。

後事之師

​(1) 欲合夥長久,重書面約定

《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各方決定合夥經營時,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就合夥份額、議事規則、分配模式、退出規則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作為合夥過程中的重要依據,一方面可作為日後認定合夥關係存在的依據,另一方面也可防止就合夥份額、收益分配等產生糾紛時無據可依。為未來可以長期穩定合作經營提供書面保障。

(2) 合夥期間保持充分溝通、充分信任

“**意見公眾號”按照此前的商業模式繼續發展下去,本該有著良好的前景,一個本該在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的優質項目就這樣因為合夥人內耗而走向滅亡,真正的敵人不是外部競爭者,而是“內部的矛盾”。究其失敗原因,一是合夥人之間信任基礎被破壞,二是固定的分配比例沒能公平地體現出合夥人不同階段的貢獻值,容易引發矛盾。

無論經營合夥的項目是什麼,合夥人之間必須對於彼此的能力與人品有充分評估和足夠的瞭解,經營事宜及收支狀況要及時坦誠通報,對合作過程中出現的不同意見及時溝通解決;在合作的時候,我們就要想好如何分手,為不符合繼續持有合夥份額的團隊成員設計合理的退出路徑,才能讓合夥項目更為持久。

(3) 善於利用治理規則和“動態調整機制”持續激勵每個合夥人

對於公眾號這類內容輸出高度依賴個人智力成果的載體,而商務廣告運營又依賴於一定市場營銷能力及各方資源,內容呈現又依賴於高效美工編輯能力的新型電子商務模式。合夥人之間必須對於各方能力有充分評估和理解,善於運用良好的治理規則規範各方合夥人的持續貢獻,也可以採用靈活“動態調整”的方式長期有效激勵每一位合夥人的持續貢獻,也是各方合作之根本。

(4) 專戶收支並加強管理留存

個人合夥中一般未像公司一樣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對於公眾號的公共支出成本,切勿貪圖便利以合夥人個人賬戶支出,儘量以公共賬戶進行結算,避免個人墊資部分在糾紛發生後無法取得共同確認。對於多平臺收入的情況,需要專人定期統一整理彙總,避免部分收入遺漏或不明。所有財務數據憑證建議要加強保管,即有助於未來的合夥財產分配,也有利於未來公眾號價值的評估。

本文供大家參考,希望能有所啟發。如同對於婚姻的期待,希望每一個合夥項目都能長久而美好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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