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單位車輛與同事飲酒酒後乘車受傷 自擔三成責任

開單位車輛與同事飲酒酒後乘車受傷 自擔三成責任

  □本報首席記者 武運波 通訊員 石娟

  史某開單位的車帶同事出去喝酒,自己喝多後,同事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誰應當承擔事故的責任,駕駛人、保險公司,還是單位?近日,兵團第六師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案件,判決史某自擔三成責任。

  單位司機酒後乘車受傷

  26歲的史某是昌吉某汽車租賃部(下稱租賃部)的駕駛員。2018年11月7日下班後,史某駕駛租賃部租賃的新B****5號轎車,拉著同事王某等3人,前往餐廳吃飯。4人吃飯時喝了3甁白酒,飯局結束時,史某處於不清醒狀態。

  次日2時40分,醉酒的王某駕駛新B****5號車拉載史某等3人行駛在路上時,由於操作不當,車輛駛入路基下,致使車上4人受傷、車輛受損。

  事發後,史某被送至醫院,診斷為:樞椎骨折伴脫位(骨折)。史某住院治療6天花費7萬多元,出院醫囑全休3月,定時複查,門診隨訪。後經司法鑑定,史某樞椎椎體骨折伴脫位及附件骨骨折,受傷程度評定為九級傷殘。

  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警方查明,新B****5號車車主為鄭某,該車於2018年5月1日起出租給租賃部,雙方約定租期內由承租方承擔違法、肇事、人員傷亡的全部責任。新B****5號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規定,駕駛人員有飲酒情況的,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未妥善保管車輛需擔責

  史某找王某等人協商賠償事宜,沒能達成一致。今年5月,史某把王某、鄭某、租賃部和保險公司訴至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住院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27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為,因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此次事故,導致史某受傷,王某被認定為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史某要求保險公司在座位險限額範圍內賠償1萬元,因王某作為肇事車輛駕駛人員系醉酒駕駛,根據相關規定,駕駛人員飲酒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鄭某己將車輛租賃給租賃部,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史某雖為租賃部的駕駛員,但事故發生時史某並非履行租賃部安排的工作任務,史某基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要求租賃部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史某下班後與同事外出吃飯,駕駛單位車輛外出、飲酒後未能妥善保管車輛,造成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史某自身具有一定的過錯,依法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綜合全案,酌情認定王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史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王某認為本案遺漏必要的共同被告,應當追加同飲酒者,因史某基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律關係提起損害賠償,而非基於同飲酒人員的安全保障義務提起賠償,王某的該項理由,法院不予採納。

  近日,法院判決王某賠償史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9萬多元;駁回史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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