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船連環碰撞應如何認定碰撞責任?

在海上運輸時船舶連環碰撞事故偶有發生,但多船連環兩次碰撞的情形非常罕見,本案對複雜情形下的碰撞責任釐定具有借鑑意義。

  基本案情

  原告: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珠海經濟特區華電船務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8日,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洋石油公司)所有的“海洋石油225”輪在深圳赤灣港離泊出港過程中,先後與在出港航道外淌航的珠海經濟特區華電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公司)所有的“華電八號”輪,以及停靠在泊位的“地中海奇拉里”(MSC Kirari)輪發生碰撞,造成三船不同程度受損。

  深圳海事局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海洋石油225”輪對其與“地中海奇拉里”輪的碰撞事故負全部責任,對其與“華電八號”輪的碰撞事故負主要責任;“華電八號”輪對其與“海洋石油225”輪碰撞事故負次要責任。

  涉案碰撞事故發生後,“華電八號”輪受損輕微,未進行專門修理。“海洋石油225”輪於2010年5月28日至6月10日期間,對船舶受損部分進行了修理,其中與“海洋石油225”輪與“華電八號”輪之間碰撞事故所造成損壞修理費用合計人民幣206 654.13元。

  “地中海奇拉里”輪在深圳赤灣港和南非德班港分別進行了臨時修理和完全修理,該輪船舶所有人就涉案碰撞事故向海洋石油公司提起訴訟,經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有關生效判決判令海洋石油公司賠償“地中海奇拉里”輪船舶所有人碰撞事故損失461 785.99美元及有關利息。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作為“海洋石油225”輪的船舶保險人,按照生效判決支付了賠償,取得了代位求償權。本案焦點:涉案三艘船舶先後發生兩次碰撞,兩次碰撞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法官評析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三船連環碰撞事故引起的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於三艘涉案船舶之間先後發生的兩次碰撞,應認定為一次事故還是相互獨立的兩次事故。

  在區分多船連環碰撞屬於一次事故還是多次事故時,通常是根據碰撞發生的先後時間順序以及多次碰撞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加以判斷,而其中的難點就在於因果關係。由於多船連環碰撞事故一般發生在較短時間內,前一次碰撞往往會對其後發生的碰撞有較大影響,例如造成船舶變向、變速、或操作困難等。因此在類似的多船連環碰撞糾紛案件中,認定為多次碰撞屬於一次事故的情形較多。本案則是較為少見的認定為兩次碰撞的情形。

  從涉案碰撞發生的過程來看,“海洋石油225”輪為避讓“華電八號”輪,導致航向急劇變化,以致與“地中海奇拉里”輪形成緊迫局面並最終發生碰撞,兩次碰撞之間的間隔僅為1分鐘,表面上更容易被認定為一次事故中的多次碰撞。但廣州海事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沒有簡單的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以及涉案船舶航行狀況進行判斷,而是盡力復原涉案船舶,尤其是主要肇事船舶“海洋石油225”輪自開始離泊動作後的一系列航行操縱,從全局上去分析整個事故過程,查明涉案船舶責任。

  鑑於“海洋石油225”輪是在航船舶,在港池內持續移動,另2艘涉案船舶一為靠泊,一為對水靜止,且均處於出港航道之外,最終認定“海洋石油225”輪在事故過程中始終處於主動操縱狀態,而“華電八號”輪、“地中海奇拉里”輪均處於被動避讓或停泊之狀態,先後兩次碰撞的緊迫局面的形成與最終碰撞結果的發生,都是由於“海洋石油225”輪的主動航行操縱行為造成,“華電八號”輪對第一次碰撞事故發生雖存在過失,但其過失或第一次碰撞事故的後果均不足以造成第二次碰撞事故的發生,兩次事故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二審法院也肯定了一審法院的上述觀點

  裁判結果

  法院一審認為:“海洋石油225”輪在進行離泊操縱時,解脫輔助拖輪過早,航速過快,對港區環境觀察瞭望不足,對於掉頭期間發生的多船會遇危險局面未能作出充分的估計和判斷,其船舶操縱過程缺乏對航行環境的整體預判,未能使用良好船藝,是導致涉案碰撞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華電八號”輪在狹小港區水域內採用停車淌航,對可能發生的碰撞危險判斷不足,未能及早採取避讓措施,以至喪失了避碰時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認定“海洋石油225”輪承擔本案船舶碰撞事故85%的過失責任,“華電八號”輪承擔本案船舶碰撞事故15%的過失責任,華電公司應賠償涉案碰撞事故造成的“海洋石油225”輪船舶損失。

  “海洋石油225”輪在離泊、掉頭、出港過程中,解脫輔助拖輪過早,為避讓港池內其他船舶所採取的操縱措施致使船速過快,船尾右甩加劇,形成與“華電八號”輪的碰撞緊迫局面。“海洋石油225”輪為避讓“華電八號”輪所採取的右滿舵操縱措施,雖在客觀上減輕了該輪與“華電八號”輪的碰撞損害,但又形成該輪與“地中海奇拉里”輪的緊迫局面並最終發生碰撞。

  縱觀事故全程,“海洋石油225”輪始終處於主動操縱和主動移動的狀態,而“華電八號”輪與“地中海奇拉里”輪均處於相對靜止和被動應對碰撞危險的狀態,其所處的位置也不在“海洋石油225”輪正常出港航行的航道之上,“海洋石油225”輪的一系列操縱措施是兩次碰撞發生的根本原因,也是直接原因,兩次碰撞都是由“海洋石油225”輪的主動移動所引起,期間該輪的變向、變速都是基於自身操縱措施所產生。

  “華電八號”輪所處位置及其在避讓“海洋石油225”輪中的過失,不是“海洋石油225”輪與“地中海奇拉里”輪發生碰撞的原因,“海洋石油225”輪與“華電八號”輪之間的碰撞也不足以造成“海洋石油225”輪發生變速或變向,因此“海洋石油225”輪與“地中海奇拉里”輪之間發生碰撞與“華電八號”輪無關,所造成的“地中海奇拉里”輪的損失,以及平安保險公司為此支付的保險理賠款,也與華電公司無關,華電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相關證據及案件事實,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華電公司賠償海洋石油公司船舶損失人民幣30 998.12元,並駁回海洋石油公司、平安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平安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一審法院裁判意見,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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