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賢:6名男子在服刑期間,新發現涉非法拘禁罪被判並罰

進賢:6名男子在服刑期間,新發現涉非法拘禁罪被判並罰

六90後男子二次非法拘禁 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進賢:6名男子在服刑期間,新發現涉非法拘禁罪被判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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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告人均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進賢縣人民法院決定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決定數罪併罰。

近日,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這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王某、吳某、任某、華某、肖某、覃某均因犯非法拘禁罪、二罪並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十一個月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害人何某、李某分別於2017年10月份、2017年10月27日被人以談工作、談戀愛的方式先後騙至進賢縣民和鎮某書院旁一居民樓六樓的傳銷窩點。為迫使何某、李某加入傳銷組織,在被告人王某的授意、指使下,被告人任某、吳某、華某、肖某、覃某等人採取體罰、看守等手段,阻止何某、李某離開傳銷窩點。2017年10月28日,何某被轉移至另一傳銷窩點,同月30日,該傳銷窩點被人發現,在窩點人員轉移時,李某在逃跑中被人抓住後報警,隨後民警將李某帶回接受調查。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於2019年3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吳某於2018年6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任某於2019年3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華某於2018年6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肖某於2018年9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覃某於2019年3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現六被告人均在服刑。

一審法院認為,六被告人為迫使被害人加入傳銷組織,非法剝奪他人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六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均屬坦白,均可從輕處罰;六被告人均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決定數罪併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進賢:6名男子在服刑期間,新發現涉非法拘禁罪被判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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