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到底是否應該資本化?

研發費用,到底是否應該資本化?

博拉網絡(K0092.SH)於2019年11月5日發佈公告,披露公司2017年以前年度將部分研發費用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按照無形資產攤銷金額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2017年發行人創業板審核時認為該部分已資本化研發費用應當費用化,進行會計差錯更正。“發行人在2017年進行了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將原資本化的研發費用進行了費用化調整。”

2018年,經與發行人主管稅務局溝通,稅務局同意發行人在2018年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將以前年度資本化且尚未攤銷完畢的研發費用199.22萬元,在2018年度一次性加計扣除(已在2018年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表中予以體現和申報),故而2018年度申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超過2018年度當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研發費用,到底是否應該資本化?

《博拉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上會稿)》【2019-11-05】詳細披露如下:http://static.sse.com.cn/stock/information/c/201911/1d69892fe4c346708532896f79fbd43b.pdf

(8)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情況

報告期內,公司實際發生的研費用和向稅務機關申請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研發費用金額對比情況如下:

研發費用,到底是否應該資本化?

產生上述差異的原因如下:

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子公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等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備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及明細。

上述文件明確了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在稅務口徑可以加計扣除的範圍及比例限制,對於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可以申報加計扣除。其中,其他相關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對於不符合該範圍以及超出該比例的研發費用項目,企業不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因此,發行人未將研發費用明細中技術服務費申報加計扣除,主要將職工薪酬、折舊費等申報加計扣除。除此之外,2016年和2018年差異較大的原因主要是:

(1)2016年發行人實際發生的職工薪酬和累計折舊與申報加計扣除金額之間的差異原因及合理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企業應當不遲於年度彙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2016年發行人子公司重慶贏盛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不久,發行人經辦人員工作疏忽,未及時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因此當期的研發費用未享受加計扣除,導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大於申報加計扣除金額,具有合理性。

(2)2018年發行人申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超過當期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原因、合理性及合規性:2017年以前年度,發行人將部分研發費用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按照無形資產攤銷金額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2017年發行人創業板審核時認為該部分已資本化研發費用應當費用化,因此,發行人在2017年進行了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將原資本化的研發費用進行了費用化調整。2018年,經與發行人主管稅務局溝通,稅務局同意發行人在2018年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將以前年度資本化且尚未攤銷完畢的研發費用199.22萬元,在2018年度一次性加計扣除(已在2018年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表中予以體現和申報),從而導致發行人2018年度申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超過2018年度當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喜歡明稅的朋友請記得關注我們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