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刑事案件需要請律師?

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專業法律人士的作用也就越來越大。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因為涉及到人身自由,律師的作用就顯得更加關鍵了。但信息時代,很多家屬認為法律只是條條框框的規定,只要按著步驟跟著走,普通人也可以完成刑事工作,並據此認為無委託律師的必要。當事人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即找不找律師自己說了算。但是如果你不懂案件所涉及的實體法律規定及相關的訴訟程序,找律師代理還是有必要的。

一般刑事案件請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對於事實清楚,定性沒有爭議,沒有辯護空間的案件就不是必須請律師,這種情況我們也會如實和家屬反映,畢竟在這類案件中,律師能起到的作用不大。

如因經濟困難礙於找律師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當事人無論涉嫌什麼罪,只要未經法院判決定罪,都不能稱為罪犯,也就沒有案底,所以請律師最好介入的時間是公安偵查階段。 委託了律師,那麼辯護律師能夠做到哪些事情呢?想必這是大部分家屬的疑問,很多人費用花了,都還不知道律師到底做了哪些事!下面我給大家講述一下在刑事案件中,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中,辯護律師能起到哪些作用呢。

一、公訴案件刑事偵查階段,律師做的事情包括:

1、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法律幫助;

2、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傳訊或採取強制措施後,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

3、偵查人員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權時,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投訴;

4、代理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申訴;

5、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要求偵查機關解除強制措施;

6、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侯審(保釋)手續。

二、公訴案件起訴階段,律師做的事情包括:

1、審查起訴階段,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2、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申請檢察院或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3、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4、申請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處理,並向檢察院提出初步辯護意見;

5、本案起訴至法院時,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與本案被告會見和通信;

6、參加庭審辯論,提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辯護意見;

7、提起刑事附帶及訴訟,代理被害人或其家屬參加庭審訴訟活動。

三、刑事自訴案件,律師做的事情包括:

1、收集證據材料、製作起訴書;

2、代理自訴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辦理立案手續;

3、代理自訴指控被告,參加庭審訴訟活動;

4、擔任自訴被告的辯護人,提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辯護意見。

因此,在大部分案件中,律師能做的事情很多,大多數情況下能起到決定性作用。在一些證據確鑿,無辯護空間的案件中,律師在各個階段做的事情並起不到大的作用,我們也會建議家屬不必請律師。有些家屬還是會委託律師,以表對當事人盡心盡力,給予其心理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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