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信用卡詐騙案

張某信用卡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張某夥同他人事先預謀後,以虛假身份在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公園店應聘工作。其利用擔任該超市收銀員的身份趁顧客刷卡時利用讀卡器盜取顧客的銀行卡信息並偷記密碼,並在廣州利用盜取的信息製成偽卡。2013年9月18日、19日,被告人張某使用其中一張利用盜取受害人朱某某銀行卡信息製作偽造的銀行卡在陝西華陰市取現金3.5萬元。當月20日晚,被告人張某使用另外一張利用盜取被害人篠崎某某(日本籍)銀行卡信息製作偽造的銀行卡在中國銀行安陽市文明大道支行取現金2萬元,另轉款4萬元至張某所控制的銀行卡上,隨後張某又從其所控制的該銀行卡上取走現金2萬元。當張某在另一家中國銀行準備再次取錢時被抓獲,從其身上搜出現金71200元、銀行卡8張、不同姓名的身份證7張、口罩4個、帽子1個。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贓款71200元,退還受害人朱某某31200元,退還篠崎某某40000元。另查明,張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於2011年8月15日被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2011年12月18日刑滿釋放。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屬於偽造信用卡並使用的情形,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處罰。

(二)裁判結果

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作出(2014)龍刑初字第2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幣3800元,退賠被害人篠崎某某人民幣20000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張某信用卡詐騙案是一起將盜取的信用卡信息進行復制,再利用複製的偽卡盜取現金的信用卡詐騙案,是近年來信用卡詐騙案中出現的新型作案手段。該案例明確了盜竊信用卡信息又複製偽卡,使用偽卡盜取現金的行為,應按照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一方面給人們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產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給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術實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該案例既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利用信息技術實施犯罪的決心,同時也提醒人們要提高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維護好個人信息安全,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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