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分析討論

梁建成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三四月期間,被告人梁建成以邀約被害人李鑫入股湖南省會同電力公司下屬會靖股份公司為由,先後三次向被害人李鑫共計收取人民幣100 000元入股股金,並承諾高利回報,之後被告人交給被害人一張內容為“今收到會同縣安全監督局蔣秩標入股湖南省會同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會靖股份公司股金壹拾萬元整(100 000.00)”的收條,該收條落款的收款人為王曉君,時間為2010年4月1日。被告人梁建成收取被害人100 000元股金後,並未將該100 000元入股會靖股份公司,而是將錢轉借他人從中獲取利息。經查證,湖南省會同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自1999年6月股份制改造以來未曾設立過“湖南省會同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會靖股份公司”。被告人梁建成交給李鑫的收條也並非湖南省會同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職工王小(曉)君所書寫,系被告人梁建成所偽造。

(二)裁判結果

湖南省會同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梁建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宣判後,被告人梁建成提起上訴。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梁建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民事經濟糾紛與詐騙罪最大的區別在於:1、是否虛構事實;2、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本案被告人梁建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構成詐騙罪,其與被害人之間不是民事經濟關係。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經濟糾紛也呈逐年遞增的趨勢,一方面我們應該腳踏實地,不要貪圖小便宜,以免上當受騙,另一方面我們應當懂得“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道理,要爭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公民,為社會的進步貢獻自己的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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