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聚餐女員工酒後死亡 家屬起訴公司、同事、火鍋店索賠百萬

2018年的最後一天,成都邛崍一家醫美公司組織全體約40名員工,在火鍋店舉行了迎新春聚餐。當天晚上11點左右,聚餐結束後,公司安排人將喝了酒的員工周女士送回家。

按照周女士母親的意思,護送的同事把周女士送到她前夫李某那裡。但沒想到,2019年的第一天,1月1日早上9點左右,李某發現前妻已經沒有了呼吸。送醫後,周女士經搶救無效而死亡。根據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周女士的死因或與飲酒後窒息有關。

隨後,周女士的父親、母親還有不滿7歲的兒子一同將醫美公司、火鍋店及同桌的5名同事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00餘萬元。

公司聚餐女员工酒后死亡 家属起诉公司、同事、火锅店索赔百万

庭審現場

近日,紅星新聞從成都市邛崍法院獲悉,該案目前已作出判決並生效。法院判決醫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算下來約15.8萬元,而周女士自身對死亡後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聚餐時女員工喝酒 第二天早上被發現人死家中

2018年12月31日,涉案醫美公司組織了全體員工在火鍋店聚餐,一共安排了五桌。晚上8點半左右,員工陸續到達就餐地,共有約40人出席。周女士自己開車來到火鍋店後,與同事張建某、鄺某某、張元某、陳某、康某、劉某同桌就餐。吃飯過程中,周女士選擇了喝酒,還提出讓劉某開她的車送她回家。聚餐期間,張元某、康某、陳某因為有事提前離開了。

晚上約11點,聚餐結束,醫美公司安排員工徐某某和劉某送周女士回家,由劉某開周女士的車。但兩人都不知道周女士家住哪裡,就從周女士的包裡拿出手機,給周女士的母親王某某打了電話。王某某在電話裡讓他們聯繫周女士的前夫李某,二人正準備復婚,目前住在一起,李某會照管她的。

於是,將近夜裡12點,兩名員工最終將周女士交給了李某,並告訴李某,周女士喝了酒。李某照顧周女士休息時,周女士吐了,李某清潔後便去到另一個房間睡覺。但第二天早上9點左右,李某發現周女士已經沒有了呼吸。送到醫院後,周女士經醫生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邛崍市醫療中心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周女士“直接死亡原因,飲酒後窒息?心源性猝死?發病至死亡大概時間間隔1小時;引起直接死亡原因的疾病或情況,急性酒精中毒,發病至死亡大概時間間隔9小時”。

周女士的家人認為,醫美公司作為聚餐的召集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阻攔周女士被勸酒,也沒有在她醉酒後及時安排送醫,公司對周女士死亡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而聚餐的火鍋店也應負有提醒顧客不能過度飲酒的注意義務。此外,與周女士同桌的同事多次以各種形式勸酒,導致周女士嚴重飲酒過量,並且沒有及時將她送醫救治,同桌同事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周女士的父親、母親還有不滿7歲的兒子,一同將醫美公司、火鍋店及同桌5名同事(張建某、鄺某某、張元某、陳某、康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00餘萬元。

公司:

聚餐前明確表示“自願選擇飲料酒水” 安排人送回家已盡義務

對此,醫美公司辯稱,在聚餐剛開始時,與周女士同桌的張建某作為部門負責人,就明確傳達了“大家自願選擇飲料和酒水、不勸酒”的意思,同桌員工也表示贊同。周女士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選擇飲酒,公司及公司員工無權干涉,而且也沒有人對她勸酒或強迫飲酒。因此,公司認為,原告所稱“周女士被多種形式勸酒”的說法並不屬實。

“整個就餐過程中,她並沒有表現出任何醉酒的狀態,只是精神略顯興奮,但這都是飲酒後的正常反應。聚餐結束後,她也是自行從火鍋店二樓走下一樓,並不存在‘不省人事’的狀況。”被告醫美公司表示,周女士飲酒後沒有出現嚴重的不適,能夠正常行走和表達,以普通人的判斷來看,並不需要送到醫院就診。

此外,醫美公司還認為,周女士被送往醫院搶救前就已經死亡,醫院對於周女士的死亡原因只是作出推斷,並未做屍檢,因此她真正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導致還是與飲酒有關,並不能確定。聚餐結束後,為了保證她的安全,公司安排員工護送她回家,交到她家人手中,公司認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而火鍋店表示,就餐者在其店內進餐喝酒都是出於自願,火鍋店不主動推銷酒水,在客人需要飲酒時才會提供。根據監控視頻顯示,周女士喝完酒後下樓的時候神志是清醒的,並不是爛醉如泥。

其他被起訴的同桌同事則表示,自己並沒有對周女士勸酒,就餐中途,其中三個人因為有事還提前離開了。

邛崍法院經審理發現,參與就餐者或同桌飲酒者是否存在勸酒、斗酒行為,目前沒有證據支撐,而周女士的具體飲酒數量也不詳。

事故發生後,周女士的母親曾以借款的形式在醫美公司借支了2萬元。庭審中,醫美公司表示,如果法院判定公司應當承擔責任,那該借支款應予以扣除;如果判定公司沒有責任,那出於人道主義,醫美公司也不會收回該筆款項。

法院判決:

員工自身對死亡後果承擔主責 公司分擔20%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周女士在參加醫美公司組織的聚餐活動中飲酒過度,造成死亡的原因與她飲酒過度有一定的因果聯繫。周女士作為成年人,應具備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在餐桌上應當根據自身的狀況選擇適當飲酒或者不飲酒,並且能夠預見過度飲酒而潛在的危害性,這也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但周女士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醉酒的危害性,卻沒能控制自己的飲酒行為。因此,法院認為,周女士對自身因過度飲酒而導致的死亡結果,具有重大過錯,周女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醫美公司組織員工聚餐的行為本身並無不當,也無過錯。但公司在意識到周女士已經過度飲酒可能導致發生人身損害的危險時,僅僅是安排了員工送她回家,交與其家人,卻沒有進一步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或者輕信能夠避免。因此,法院認為,醫美公司作為聚餐組織、召集者,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公司聚餐女员工酒后死亡 家属起诉公司、同事、火锅店索赔百万

庭審現場

而火鍋店作為餐飲管理者和餐飲提供者,沒有證據證明對周女士的飲酒行為以及因飲酒過度而導致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因此火鍋店不應承擔責任。

至於同桌就餐的5名同事是否承擔責任,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在就餐中途,同桌的張元某、康某、陳某因故提前離席,本案也沒有證據證實同桌就餐的人存在勸酒、斗酒等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原告主張“周女士被同桌同事多次以各種形式進行勸酒,導致她因飲酒過量致死”,但原告沒能舉證證明該事實,法院不予採納原告提出同桌就餐者應承擔責任的主張。

最終,綜合考量周女士、醫美公司對導致發生該起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雙方各自過錯的嚴重程度等因素,法院確定醫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算下來約15.8萬元。此前,醫美公司已借支周女士母親2萬元,根據雙方達成的解決方案,醫美公司需要再向原告給付約13.8萬元。

法官釋法:

同桌就餐者是否要對酒後死亡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聚餐飲酒後死亡的情況時有發生,同桌就餐的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聚餐組織者又是否有責任,需要法律來進一步明晰。承辦上述案件的邛崍法院法官陳曉林表示,一個人的生命是有限和可貴的,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無論出於什麼原因,周女士的離世對其家人都是嚴重的打擊。

同桌就餐的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陳曉林告訴紅星新聞,對此會主要審查這樣幾個方面:包括同桌飲酒者是否存在強迫性勸酒;是否在死者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能力的情況下,仍勸其飲酒;是否明知死者身體狀況不能飲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是否用語言刺激死者飲酒、有斗酒行為,足以導致死者醉酒從而可能發生人身損害的危險。

而針對聚餐組織者的責任,陳曉林認為,應當分情況審查。比如當參與聚餐的人因為飲酒,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組織者如果採取放任不管的態度,沒有將其送至醫院就治或安全送回家中,那麼組織者也應當承擔與其注意義務相當的責任。此外,本案中,公司作為聚餐組織者,出於人道主義,幫助員工解決一些實際困難、給予一定經濟幫助,也是公司應盡的責任,符合情理。

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法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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