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湖州織裡特大搶劫案罪犯汪維明、劉永彪被執行死刑

“1995.11.29”湖州織裡特大搶劫案

罪犯汪維明、劉永彪被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搶劫死刑複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准汪維明、劉永彪死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後向汪維明、劉永彪進行了宣告,並於2019年10月22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汪維明、劉永彪執行了死刑。執行死刑之前,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汪維明、劉永彪的近親屬會見了汪維明、劉永彪。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1995年夏,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因經濟拮据共謀前往浙江省湖州市織裡鎮搶劫,並糾集同鄉王某保參與。後三人攜帶匕首至織裡鎮,因未物色到合適對象而未果。同年11月下旬,劉永彪到上海市找到在工地打工的汪維明,提議再去織裡鎮搶劫作案。11月28日,汪維明和劉永彪再次來到湖州市織裡鎮,入住織裡鎮晟舍新街閔記飯店旅館203房間後,發現同房間的山東籍客商於某鋒(被害人,歿年38歲)來此地收賬,即商定劫取於某鋒的錢財。次日,汪維明、劉永彪上街購買了一把羊角鐵榔頭和一段尼龍繩。當日深夜,趁於某鋒熟睡之際,汪維明持榔頭猛擊於某鋒頭面部數下,隨後劉永彪也拿過鐵榔頭朝於某鋒頭部猛砸數下,致於某鋒顱腦損傷死亡。二人從於某鋒身上僅翻出20餘元現金,遂決意繼續搶劫旅店老闆。汪維明以結賬為名將住在隔壁202房間的旅館老闆閔某生(被害人,歿年60歲)騙進203房間,二人用尼龍繩捆綁閔某生雙手,將毛巾塞進閔某生嘴裡,從閔某生手上劫得一枚黃金戒指,後汪維明持榔頭猛擊閔某生頭面部數十下,致閔某生嚴重顱腦損傷死亡。爾後,汪維明進入202房間,向閔某生之妻錢某英(被害人,歿年56歲)逼要錢財未果,即持榔頭朝錢某英及其孫子閔某(被害人,歿年12歲)的頭面部猛砸,致錢某英、閔某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劉永彪、汪維明一起在202房間翻找出現金100餘元逃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汪維明、劉永彪結夥持械搶劫,致四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應當依法予以嚴懲。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追訴決定,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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