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方向,這些人員將如何安置

事業單位機構改革關係到幾千萬名事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都要納入改革實施範圍,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改革方向和人員安置政策。

行政類事業單位,是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完全、主要或者部分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監督等行政審批權力的事業單位。堅持政事分開,將行政類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整合或者保留公益服務職能,進一步理順政府機構與事業單位的關係,實現行政職能迴歸行政機構,強化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今後,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

“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方向,這些人員將如何安置

完成清理和分類確定後,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將所有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構,承擔該項職能的人員、編制同時劃歸行政機構,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職能劃轉後單位撤銷;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政職能劃轉後,根據保留的公益服務職能,以及機構精簡任務要求,保留或者整合。

人員安置的三條出路: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或與有關行政部門職能和機構進行整合,在編人員按規定過渡為公務員的,根據公務員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務員管理等方面的相關政策;

其他在編人員仍在事業單位的,執行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相關政策;

“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方向,這些人員將如何安置

隨剝離市場經營業務進入轉企改制單位的在編人員,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已訂立勞動合同的編外人員,要依法與其變更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建立勞動關係但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應及時訂立勞動合同,確需終止勞動關係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補償資金優先由相關事業單位支付,相關事業單位資產不足的,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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