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官因何錯判》中看檢察官如何避免成為冤假錯案的“助推器”?

從《法官因何錯判》中看檢察官如何避免成為冤假錯案的“助推器”?

從滕興善案、佘祥林案到聶樹斌案、呼格案,冤假錯案一直是我國司法界的焦點之一,而如何糾正和防範冤錯案件的發生也一直被世界各國所關注。上學時曾拜讀過何家弘老師的《遲到的正義》,該書從對我國司法有較大影響力的的十大冤假錯案入手,客觀分析了冤案產生的原因,系統的分析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各個環節存在的問題。

最近再讀日本著名冤案專家秋山賢三(在做律師前曾有長達25年的法官從業經歷)的《法官因何錯判》,讓我對日本的法官及法官制度、冤案的發生原因、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問題也有了一定的瞭解。而對於當下我國正在進行的刑事司法改革,這塊他山之玉也同樣也給予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一些啟示。

从《法官因何错判》中看检察官如何避免成为冤假错案的“助推器”?

本書共分為六章,第一章作者首先為我們介紹了日本法官的成長以及法官的真實狀態;第二章具體介紹作者本人法官生涯,並詳細回顧本人作為實務家經手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那些冤假錯案;第三、四、五章分別以德島收音機商殺人事件、袴田事件、痴漢冤案事件為例,多方思考、詳細分析冤案產生的法律原因、社會原因;最後一章為本書的主旨,作者通過前幾章的分析,概括出了日本在刑事審判中所存在的問題,為未來構建何種刑事司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从《法官因何错判》中看检察官如何避免成为冤假错案的“助推器”?

日本的法官及法官制度、生活

與中國相似,日本的法官也需通過司法考試並在司法研修所經過一年半的司法修習,一部分人被最高法評價為“稱職”,才可以擔任法官助理。成為法官助理年齡一般在二十四五歲左右,助理法官五年之後成為職權特例助理法官,在職務上與法官相當,可單獨審理案件,十年之後便可擔任專職法官。日本法官人均日常待審案件為300多件,負擔十分重,同時,他們的考核也是以“結案率”為主要指標之一。與中國不同的點在於:日本的法官工作調動頻繁。擔任法官後,大部分人經歷地方、家事法院法官、支部部長、任職高法等,很多日本法官一輩子都住在公務員宿舍。

在面臨案件增加帶來過重負擔、職務評定嚴苛,而且法官還必須到全國到處調動的情形下,法官的日常就是埋頭閱卷與寫判決。在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的情況下,法官習慣於在閱卷時形成心證,在判決前並未親自會見嫌疑犯、被告。高質量的處理大量案件的高壓,法官在生活中與鄰居、普通市民的接觸也越發稀少,並且由於日本政府對法官的行動、生活、言論自由本就有很大限制,使得法官與民眾接觸更少。

長此以往,與國民息息相關的“無罪推定”、“正當程序之保障”、“超出合理質疑程度的證明”等問題被逐漸遺忘,冤假錯案頻發。

冤案何以發生

法官作為日本的“精英”群體,從大學畢業便經過層層選拔進入法官序列,本身就沒有太多的社會實踐經驗,加之工作後逐漸淪為辦案機器,民眾常識漸漸丟失。導致“日本刑事司法最大的問題,便是在起訴事實中未能恪守將“超過合理質疑程度的證明”作為必要條件的原則。由此冤案頻生,而且越是信心十足的“精英法官”,產生冤案的危險係數越高。”

德島收音機商殺人事件中,暴露出了職業法官作出事實的不科學性,也揭露了本質上違反日常經驗法則的冤案結構。法官在認定事實時,進行“預判搜查”,形成虛假供述,沒有嚴格遵守市民實際生活中的經驗法則與倫理法則,包括不用心傾聽被告在法庭上的辯詞,認真思考辯詞之後的“實際生活“,沒有排除非自願性口供,沒有遵循“罪疑唯輕”的原則進行審判,完全偏離了一般要求的科學合理判斷標準。

袴田事件中,同樣暴露了職業法官背離經驗法則,違反“正當程序”與“罪疑唯輕”原則,對偵查到的證據選擇性排除,且被輿論所引導,脫離證據審判主義等問題。媒體的提前介入使得市民預判植入,未調查清楚情況下輿論已經判決,而警方也在堅信“百分之百犯人就是袴田”的情況下強迫其自白,並且在搜查時違反本質真相的發現與正當程序,在袴田有罪供述中多處存在矛盾情況下,依舊被法官認定為搶劫犯、殺人犯、縱火犯,依舊被定罪量刑。雖然他在獄中都不停止申冤,甚至給家人不間斷寫信,闡明事實,申冤之聲從未間斷,但仍然熟視無睹。

痴漢冤案事件(性侵案件),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僅憑一個受害者的供述,就宣判被告有罪,法官將“超出合理質疑程度的證明”水平壓制到了極地的程度,沒有遵守“罪疑唯輕”原則。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法官的自由心證主義,即“證據的證明力由法官自有判斷“,但法官並非可以依此進行任意判斷,法官的自由心證主義應該受到經驗法則、邏輯法則、實驗法則的制約。

三、法官因何錯判

“法官的工作,就是在各類案件中,最終確定是否存在‘超過合理質疑程度的證明’,在此基礎上辨明被告有罪或無罪。”

在法官認定事實的過程中,“罪疑唯輕”原則起到支配作用,此類似於我國的“存疑有利於被告”。在認定事實時,遵循規定刑事訴訟的“規範”而正確組織起來的訴訟事實,才是訴訟中能夠主張正當性的事實。但在現實中,搜查、起訴機構存在預判搜查,供述的強制與偏重、證據的偽造與匿藏等問題,審判者也在閱卷後一般不自覺先入為主,只以“高度的或然性”進行判斷,因此大多宣告有罪。

在日本,並沒有美國那樣的“辯訴交易”制度存在,所有的被告都必須經過審判(與我國類似),且有罪率高達99%,幾乎可以說是“起訴=有罪”,從起訴的那一刻,被告就做好了有罪的準備。在起訴便宜主義的前提下,資深的檢察官確實有部分做了酌定不起訴,但也同時造成在高判決率引以為傲的檢察系統內,一旦案子起訴至法院,就會不擇手段地獲得有罪判決,法官一旦對偵查、審查階段盲目信任,“構造性冤案”便會發生。

辯護律師作為司法案件中的一方代表,對整個案件的結果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辯護人,一定要查微析疑,為法官的審判提供客觀證據或意見,適當的辯護是防止冤案的必要條件。而在日本的部分冤家錯案中,存在辯護律師辯護活動準備不充分、軟弱、證據科學研究不足,也推動了冤案的發生。

司法改革的方向

“審判要以國民的信任為基礎才可以成立,必須要得到多數國民的認可”,當官僚制的職業終身制司法與民眾已經無法言語溝通時,秋山賢三認為:法曹一元制度與市民參與司法應是司法改革的兩大基本方向。

法曹一元制度,即指從具備法曹資格並且從事法官之外法律事務的實務家中選出合適的人選。歐美國家基本採用此制度,一者可以增強法官的民眾視角,同時也是實實現“市民參與下的司法”的關鍵,這個方法可以將律師在職業培養的實務經驗與市民感受活用到現實審判中(我國某些省份已經公開從律師中選拔法官、檢察官)。

市民參與司法最直接的辦法是司法審判採取陪審制或者參審制。陪審制是將審判的事實認定委任到來自民眾的陪審員手中,參審制是市民與職業法官共同進行案件的審理。日本目前在考慮推進“裁判員制度”,此制度的目的是令國民廣泛地與法官共同分擔責任、協同合作,能夠自主地、實質性地參與到審判內容的裁決中,但以何種形式制度化是目前最大的問題。

我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從清末起就與日本有極大的淵源,至今不少法律原則、規則都大同小異。本書提到的“罪疑唯輕”、“無罪推定”、“超出合理質疑程度的證明”等原則與我國“存疑有利於被告”、“疑罪從無”、“排除合理懷疑”等不無差別,最主要的是在我國推行“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後,與日本的刑事審判程序也類似,公檢法在整個司法案件中職能也類似。因此,在冤案產生的過程中所面臨的很多問題也同樣是我國面臨的問題。本書雖然名為《法官因何錯判》,但關注的是“法官錯判”釀成冤案的現代刑事司法構造,包含檢察官、法官、律師的情況以及與此相關的種種事項,作為一名檢察人,讀完受益匪淺。

“法官與律師的共同點都是從事法律工作,都會與普通市民相遇在他們一生中最重要且艱難的時刻。”檢察官何其不是如此?尤其在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未來將有大約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都要通過認罪認罰程序來處理,而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這意味著檢察官權利擴大化,其在某種意義上承擔了給一個人定罪量刑的“審判”職責。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檢察官在整個刑事審判程序中起著更加不可或缺的作用。

“刑事審判最高使命便是不生冤案”。

本書最後,作者提出的“法官十誡”,警醒法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以此為戒。在當下中國的司法體系之下,也可套用為“檢察官十誡”,提高檢察官的“法意識”,盡最大可能避免冤家錯案的發生。

1.意識到檢察身份的特殊性:知道自己的責任所在,常備先內省而後審查的意識。

2.實踐疑罪從無原則:時刻遵守存疑有利於被告原則。

3.不要將維護秩序的感受帶入事實認定:不要因為一個人的前科劣跡或某個團體的性質而輕易產生有罪推定。

4.意識到自己在瞭解人和社會方面的不足:雖然法律和書本知識確實比普通民眾淵博,但生活經驗未必比民眾豐富。

5.不輕易相信供述證據:嫌疑人供述往往會被人為地修正、捏造以配合其他證據,在重視物證的同時,洞察供述可能的謬誤和漏洞。

6.不要輕視嫌疑人的辯解:特別是在偵查階段多次翻供的情形下,要進行換位思考,審視被告辯解是否存在合理性,進行必要的補充調查,慎重地進行求證。

7.不要對鑑定堅信不疑:鑑定意見的價值經常依附於鑑定人的權威,應當強化自身自然科學思維訓練,在審查判斷鑑定書上多下功夫。

8.充實審查和合議過程:不能只顧著結案率,要細緻地對有罪、無罪證據反覆審查,必要時合議。

9.認真撰寫審查報告:特別是對於不認罪案件,要詳細說明認定有罪的心證形成過程,開庭時讓被告心悅誠服。

10.時常保持百姓視角:事實認定中,要努力保持百姓視角,遵循民眾常識、虛心評價證據,維持一顆畏懼錯查錯審的謙虛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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