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官因何错判》中看检察官如何避免成为冤假错案的“助推器”?

从《法官因何错判》中看检察官如何避免成为冤假错案的“助推器”?

从滕兴善案、佘祥林案到聂树斌案、呼格案,冤假错案一直是我国司法界的焦点之一,而如何纠正和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也一直被世界各国所关注。上学时曾拜读过何家弘老师的《迟到的正义》,该书从对我国司法有较大影响力的的十大冤假错案入手,客观分析了冤案产生的原因,系统的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

最近再读日本著名冤案专家秋山贤三(在做律师前曾有长达25年的法官从业经历)的《法官因何错判》,让我对日本的法官及法官制度、冤案的发生原因、刑事司法制度存在问题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而对于当下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这块他山之玉也同样也给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一些启示。

从《法官因何错判》中看检察官如何避免成为冤假错案的“助推器”?

本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作者首先为我们介绍了日本法官的成长以及法官的真实状态;第二章具体介绍作者本人法官生涯,并详细回顾本人作为实务家经手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那些冤假错案;第三、四、五章分别以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袴田事件、痴汉冤案事件为例,多方思考、详细分析冤案产生的法律原因、社会原因;最后一章为本书的主旨,作者通过前几章的分析,概括出了日本在刑事审判中所存在的问题,为未来构建何种刑事司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从《法官因何错判》中看检察官如何避免成为冤假错案的“助推器”?

日本的法官及法官制度、生活

与中国相似,日本的法官也需通过司法考试并在司法研修所经过一年半的司法修习,一部分人被最高法评价为“称职”,才可以担任法官助理。成为法官助理年龄一般在二十四五岁左右,助理法官五年之后成为职权特例助理法官,在职务上与法官相当,可单独审理案件,十年之后便可担任专职法官。日本法官人均日常待审案件为300多件,负担十分重,同时,他们的考核也是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之一。与中国不同的点在于:日本的法官工作调动频繁。担任法官后,大部分人经历地方、家事法院法官、支部部长、任职高法等,很多日本法官一辈子都住在公务员宿舍。

在面临案件增加带来过重负担、职务评定严苛,而且法官还必须到全国到处调动的情形下,法官的日常就是埋头阅卷与写判决。在检察官负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官习惯于在阅卷时形成心证,在判决前并未亲自会见嫌疑犯、被告。高质量的处理大量案件的高压,法官在生活中与邻居、普通市民的接触也越发稀少,并且由于日本政府对法官的行动、生活、言论自由本就有很大限制,使得法官与民众接触更少。

长此以往,与国民息息相关的“无罪推定”、“正当程序之保障”、“超出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等问题被逐渐遗忘,冤假错案频发。

冤案何以发生

法官作为日本的“精英”群体,从大学毕业便经过层层选拔进入法官序列,本身就没有太多的社会实践经验,加之工作后逐渐沦为办案机器,民众常识渐渐丢失。导致“日本刑事司法最大的问题,便是在起诉事实中未能恪守将“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作为必要条件的原则。由此冤案频生,而且越是信心十足的“精英法官”,产生冤案的危险系数越高。”

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中,暴露出了职业法官作出事实的不科学性,也揭露了本质上违反日常经验法则的冤案结构。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进行“预判搜查”,形成虚假供述,没有严格遵守市民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法则与伦理法则,包括不用心倾听被告在法庭上的辩词,认真思考辩词之后的“实际生活“,没有排除非自愿性口供,没有遵循“罪疑唯轻”的原则进行审判,完全偏离了一般要求的科学合理判断标准。

袴田事件中,同样暴露了职业法官背离经验法则,违反“正当程序”与“罪疑唯轻”原则,对侦查到的证据选择性排除,且被舆论所引导,脱离证据审判主义等问题。媒体的提前介入使得市民预判植入,未调查清楚情况下舆论已经判决,而警方也在坚信“百分之百犯人就是袴田”的情况下强迫其自白,并且在搜查时违反本质真相的发现与正当程序,在袴田有罪供述中多处存在矛盾情况下,依旧被法官认定为抢劫犯、杀人犯、纵火犯,依旧被定罪量刑。虽然他在狱中都不停止申冤,甚至给家人不间断写信,阐明事实,申冤之声从未间断,但仍然熟视无睹。

痴汉冤案事件(性侵案件),没有其他补强证据,仅凭一个受害者的供述,就宣判被告有罪,法官将“超出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水平压制到了极地的程度,没有遵守“罪疑唯轻”原则。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官的自由心证主义,即“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有判断“,但法官并非可以依此进行任意判断,法官的自由心证主义应该受到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实验法则的制约。

三、法官因何错判

“法官的工作,就是在各类案件中,最终确定是否存在‘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在此基础上辨明被告有罪或无罪。”

在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中,“罪疑唯轻”原则起到支配作用,此类似于我国的“存疑有利于被告”。在认定事实时,遵循规定刑事诉讼的“规范”而正确组织起来的诉讼事实,才是诉讼中能够主张正当性的事实。但在现实中,搜查、起诉机构存在预判搜查,供述的强制与偏重、证据的伪造与匿藏等问题,审判者也在阅卷后一般不自觉先入为主,只以“高度的或然性”进行判断,因此大多宣告有罪。

在日本,并没有美国那样的“辩诉交易”制度存在,所有的被告都必须经过审判(与我国类似),且有罪率高达99%,几乎可以说是“起诉=有罪”,从起诉的那一刻,被告就做好了有罪的准备。在起诉便宜主义的前提下,资深的检察官确实有部分做了酌定不起诉,但也同时造成在高判决率引以为傲的检察系统内,一旦案子起诉至法院,就会不择手段地获得有罪判决,法官一旦对侦查、审查阶段盲目信任,“构造性冤案”便会发生。

辩护律师作为司法案件中的一方代表,对整个案件的结果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辩护人,一定要查微析疑,为法官的审判提供客观证据或意见,适当的辩护是防止冤案的必要条件。而在日本的部分冤家错案中,存在辩护律师辩护活动准备不充分、软弱、证据科学研究不足,也推动了冤案的发生。

司法改革的方向

“审判要以国民的信任为基础才可以成立,必须要得到多数国民的认可”,当官僚制的职业终身制司法与民众已经无法言语沟通时,秋山贤三认为:法曹一元制度与市民参与司法应是司法改革的两大基本方向。

法曹一元制度,即指从具备法曹资格并且从事法官之外法律事务的实务家中选出合适的人选。欧美国家基本采用此制度,一者可以增强法官的民众视角,同时也是实实现“市民参与下的司法”的关键,这个方法可以将律师在职业培养的实务经验与市民感受活用到现实审判中(我国某些省份已经公开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

市民参与司法最直接的办法是司法审判采取陪审制或者参审制。陪审制是将审判的事实认定委任到来自民众的陪审员手中,参审制是市民与职业法官共同进行案件的审理。日本目前在考虑推进“裁判员制度”,此制度的目的是令国民广泛地与法官共同分担责任、协同合作,能够自主地、实质性地参与到审判内容的裁决中,但以何种形式制度化是目前最大的问题。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从清末起就与日本有极大的渊源,至今不少法律原则、规则都大同小异。本书提到的“罪疑唯轻”、“无罪推定”、“超出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等原则与我国“存疑有利于被告”、“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等不无差别,最主要的是在我国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后,与日本的刑事审判程序也类似,公检法在整个司法案件中职能也类似。因此,在冤案产生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很多问题也同样是我国面临的问题。本书虽然名为《法官因何错判》,但关注的是“法官错判”酿成冤案的现代刑事司法构造,包含检察官、法官、律师的情况以及与此相关的种种事项,作为一名检察人,读完受益匪浅。

“法官与律师的共同点都是从事法律工作,都会与普通市民相遇在他们一生中最重要且艰难的时刻。”检察官何其不是如此?尤其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未来将有大约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都要通过认罪认罚程序来处理,而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意味着检察官权利扩大化,其在某种意义上承担了给一个人定罪量刑的“审判”职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官在整个刑事审判程序中起着更加不可或缺的作用。

“刑事审判最高使命便是不生冤案”。

本书最后,作者提出的“法官十诫”,警醒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此为戒。在当下中国的司法体系之下,也可套用为“检察官十诫”,提高检察官的“法意识”,尽最大可能避免冤家错案的发生。

1.意识到检察身份的特殊性:知道自己的责任所在,常备先内省而后审查的意识。

2.实践疑罪从无原则:时刻遵守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3.不要将维护秩序的感受带入事实认定:不要因为一个人的前科劣迹或某个团体的性质而轻易产生有罪推定。

4.意识到自己在了解人和社会方面的不足:虽然法律和书本知识确实比普通民众渊博,但生活经验未必比民众丰富。

5.不轻易相信供述证据:嫌疑人供述往往会被人为地修正、捏造以配合其他证据,在重视物证的同时,洞察供述可能的谬误和漏洞。

6.不要轻视嫌疑人的辩解: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多次翻供的情形下,要进行换位思考,审视被告辩解是否存在合理性,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慎重地进行求证。

7.不要对鉴定坚信不疑:鉴定意见的价值经常依附于鉴定人的权威,应当强化自身自然科学思维训练,在审查判断鉴定书上多下功夫。

8.充实审查和合议过程:不能只顾着结案率,要细致地对有罪、无罪证据反复审查,必要时合议。

9.认真撰写审查报告:特别是对于不认罪案件,要详细说明认定有罪的心证形成过程,开庭时让被告心悦诚服。

10.时常保持百姓视角:事实认定中,要努力保持百姓视角,遵循民众常识、虚心评价证据,维持一颗畏惧错查错审的谦虚之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