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抽頭漁利 7被告人獲刑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開設賭場案,被告人陳某、曹某剛等7人獲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沒收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12日,陳某、曹某剛、王某武、王某飛、謝某玉、李某、曹某瑞與楊某(另案處理)8人共同在幸福家園大門口附近一空門面內開設賭場進行“三公”賭博,王某武負責發牌、抽水,謝某玉負責計數,當日賭場抽水萬餘元,出去開支每名股東分得1100元左右。2月13日下午,該賭場被公安機關查處,曹某芝、許某、黃某等多人在該賭場參與聚眾賭博。

2015年5月至7月18日期間,陳某與謝某旺(另案處理)共同非法經營地下六合彩,多次接受曹某貴、許某菊、曹某友、許某玲等人投注,其中7月18日晚,兩人共接手地下六合彩投注288520元。

另查明,因犯敲詐勒索罪,曹某剛於2015年11月16日被永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曹某軍、王某武、王某飛、謝某玉、李某、曹某瑞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陳某軍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經構成賭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曹某軍、王某武、王某飛、謝某玉、李某、曹某瑞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某在判決宣告前犯有數罪,對其應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曹某剛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案發後,上述七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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