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湛江徵地案:建設用地申請超1年未動工,規劃許可證自動失效

原告:湛江市赤坎區南橋街道辦X經濟合作社

代理律師:陳海峰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肖以榮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湛江市自然資源局

第三人:嶺南師範學院附屬中學

廣東湛江徵地案:建設用地申請超1年未動工,規劃許可證自動失效

案情簡介

2010年6月9日,廣東省國土資源作出《關於湛江市2009年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覆》,湛江某村經濟合作社,其合法所有的約117.8畝土地被劃入土地徵收範圍內。此後,徵地雙方由於補償問題,一直未能完成本次徵收。到2018年,該經濟合作社決定委託拆遷律師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經過多方打聽找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陳海峰、肖以榮兩位律師介入此案。

二位律師瞭解了基本的案情以後,決定先進行信息公開。經過向湛江市的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發現本次用地的建設規劃許可存在眾多的違法之處。

本案中被告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範疇,對原告產生了直接利害關係,應當依法告知原告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被告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原告直至2018年12月方才獲悉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存在,此前俱不知情。被告非法剝奪申請人的知情權和聽證權,未告知過申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屬於重大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

二位律師決定通過行政訴訟撤銷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那麼,該經濟合作社是否有權提起訴訟呢?

本案中,被告向第三人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涉及的土地系原告所有的土地,從被告提交的證據申請表、《湛江市人民政府關於選址建設湛江師範學院附屬中學高中部新校區的批覆》(湛府函[2007]549號)、湛江市教育局《關於湛江師範學院附屬中學高中部選址文保村教育用地建設新校的再次請示》(湛教報[2007]127號)均可以證明。被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出的時間是2009年8月21日,廣東省國土資源作出《關於湛江市2009年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覆》(粵國土資(建)[2010]403號)的時間為2010年6月9日,被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出時涉案土地徵收批覆尚未作出,原告仍是涉案土地的合法所有權人,被告在原告所有的土地上為第三人作出被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告當然是被訴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同時,自徵地批覆作出之日起,涉案土地尚未被實際徵收,原徵地審批文件已經自動失效,原告仍為涉案土地的合法所有權人,被告在原告享有所有權的土地上對第三人合法《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厲害關係,有權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本案中,原告是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獲知被告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之後原告在法定起訴期限之內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被告作出被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並未進行公示,也並未告知原告等人對該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未告知原告起訴期限,除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之外,原告並無其他方式可以獲知被告作出被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被告也並未提供認可證據證明原告在取得信息公開之前獲知被告作出被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證據,原告從以信息公開方式得知被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政》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湛江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X號建設規劃許可證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劃許可或者審批機關作出許可或者審批決定前,應當將許可或者審批內容、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在政府網站、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對許可或者審批事項提出異議的,許可或者審批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

本案中被告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範疇。被告在作出被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前,應當查明該行政許可是否涉及原告及他人之間的重大利益。有重大利益的,應當依法告知原告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被告應當依法組織聽證。本案中被告非法剝奪申請人的知情權和聽證權,未告知過申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未告知利害關係人享有聽證權利,未依法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屬於重大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廣東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及2013年5月1日施行的《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未申請用地的或者經申請未獲得用地的或者申請延期未批准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但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三)以及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規定,確認湛江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違法。

判決:

一、確認被告湛江市自然資源局作出地字第X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違法

二、駁回原告湛江市赤坎區X經濟合作社的其他訴訟請求

附: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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