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是再次报捕还是直接报诉?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本色元典


之前在微博上有知名律师关于不批捕就等于无罪的言论曾今引起了热议,不批捕后面临的法律后果到底是什么,其实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3款规定如下“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从该法律条文的规定看,不批捕后犯罪嫌疑人面临两种结局,一种是直接释放,即彻底获得无罪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说不批捕就是无罪也是正确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对于还存在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可以使用其他非羁押性的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还存在犯罪嫌疑的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既然可以继续侦查,如果后续侦查补充证据认为有逮捕的必要,当然可以在此提请检察院报请批捕。对于没有报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及时的做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也即,严格从程序上讲,很多刑事案件在取保候审后不了了之是违法的,侦查机关有义务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对刑事案件是否继续往下推进做出决定。


张超律师


一、对于是否再次报捕,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通过上述条文,题主应该可以得到结果了吧,简单来说就是:

1.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批捕那就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2.对检察院来说,有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报批的法律权力和义务,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补充侦查后的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符合逮捕条件的,就应当再次报捕。

二、对于是否不捕直诉的,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实简要来说不捕直诉的情形主要是:

1.到侦查终结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那就没必要报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了;

2.一开始就没有逮捕的,侦查终结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没有“存疑不批捕”的说法,批捕三个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罪责条件和证据条件,三个符合就逮捕,一个不符合就不逮捕,没有存疑的说法,有存疑不起诉的说法;


张毅刑辩律师


(个人观点,不代表专业意见。)

首先我们要明白,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家管辖的刑事案件,都需要按照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另外各部门可能还存在关于刑事的程序规定,比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基本上依照上述二个法律法规来的。

关于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可以再提出批捕吗?

根据《中华人民人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们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决定批准逮捕的有二个部门,一个是人民检察院,一个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作为唯一的执行部门,也就是说是动手抓人、关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中,如果认为嫌疑人需要逮捕,则会提请批准逮捕意见,由谁审查呢?公安机关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意见,不可能向法院提出。公安机关提出之后,人民检察院觉得需要逮捕,则会下达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从公安机关提出逮捕意见到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期间有7天的审查时间。

实际工作中,并非公安机关提出逮捕请求人民检察院都会同意逮捕的,如题目所说,检察不批准逮捕,如果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所以说人民检察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那么公安机关是需要对嫌疑人进行变更强制措施的,也就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当然上述九十二条讲的是下达不逮捕决定的,如果在逮捕审查期间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欠缺,公安机关及时补证,证据充足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也是以逮捕的,但这依旧为第一次逮捕,而非再次请求逮捕。


那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是再次报捕还是直接起诉?

要知道人民检察院既然决定了不批捕,那么应该是不会再决定批捕的了,公安机关要对嫌疑人进行变更强制措施的。而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审查的时候,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法定拘留期间内是不可以的,起诉的嫌疑人要么是逮捕的、要么是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成住期间的。

当然不能逮捕并不代表不能起诉,这是二回事。

总结一下:日常工作中,办案提请逮捕也是非常谨慎的,如果真是决定不逮捕,公安机关一般会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当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的也是有的。


月球贼亮


既有可能再次报捕,也有可能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键就看案件是否侦查完毕以及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何谓检察院不批捕?

所谓的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就是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认为有逮捕的必要,但公安机关本身并没有决定逮捕任何人的权利,逮捕的批准权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负责执行,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把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也就是报补。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的条件

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其中,最重要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否则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做出不批捕决定:比如(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所谓的具有社会危险性是指(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就是案件存疑,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如果已经拘留了嫌疑人,就会马上释放嫌疑人,一般来说还会同时作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继续侦查案件。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多数37天内不批捕取保的典型理由,笔者今年办的几起成功取保案件就是如此。

但是,实际上,这类案件能够37内不批捕取保,不代表之后就一定不会起诉,如果案件证据搜集发生变化,比如搜集到了能证明有罪的新证据,且警方认为嫌疑人尤其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就可能重新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再次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在后续的侦查中,采集到了对嫌疑人不利的有罪的证据,同时认为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和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极有可能再次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是否可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有可能

刑事案件中有一种情况叫做不捕直诉。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经公安机关立案后并没有被拘留或逮捕,而是直接取保候审或等待传唤状态。

而警方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如果警方认为嫌疑人应该被起诉,就有可能直接在案件侦查结案后,将未被逮捕的嫌疑人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特殊案件还有监察委或者国安),而起诉的职责则集中在检察院,因此,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案件的证据符合起诉的条件,就会把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证据确实充分

从证据角度来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两者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这是因为,逮捕和起诉是刑事程序中完全两种不同的行为,前者意味着案件依然在侦查阶段,而后者则意味着案件即将进入审判阶段。

比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文已经阐明其证据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依然是交给检察院审查,但要求的标准就不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是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比如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


本来不想说,看了几个回答不得不说几句法律常识。一是不存在存疑不捕这个说法,法律也没有这个概念。不管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都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定罪量刑。刑诉法对刑拘和逮捕都有具体规定。都没有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完全排他的规定。所以不存在存疑不捕的说法和做法。二是检察机关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有提请复议的权利,认为复议决定任然错误的,还有申请上级检察机关复核的权利。不管是提请复议还是申请复核,检察机关都必须依法做出答复决定并说明理由。三是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拘的公安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变更强制措施,不得继续羁押。四是不管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都不影响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公诉。审查公诉的程序与批捕程序不相牵连。公诉机关根据侦查的最终结果决定公诉或者不予起诉。


雨轩品茗2


当然是者都有可能,主要看证据,发现很多人不知道有不捕直诉。


李伟非法集资案辩护


其实很简单你翻翻《刑诉法》就知道。如果你是侦查员你搜集的证据证实: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经审核证据属实,可以重新报捕;如果认为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可以在嫌疑人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情况下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用户6632301511


当然是再行进行批捕了。可以看看刑事诉讼法。


律师武小刚


柳林县人民医院CT科2018年2月9日拍片,2019年3月9日由无医师资格证(不具备出CT报告单)张艳梅单独出具的CT报告:报告医师张艳梅,审核医师张艳梅

都是同一个人。

而该CT报告单却在2018年了3月5日公安的送检材料中和检验材料中就己经有了。

更奇怪的是2018年3月5日还是由柳林县人民医院CT科对同一患者拍片,还是由柳林县人民医院无医师资质人员张艳梅单独出具CT报告单。而这张CT报告单出具的时间却是在2019年4月9月,历时400天之久。更奇怪的是在这400天之中,这张CT报告单又出现在公安的送检材料中和检验材料中,并以这两张CT报告单作出了相对应的鉴定结论。

柳林县人民医院CT科无医师资质人员张艳梅单独出具的这两份对同一患者CT报告单反而比吕梁市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对同一患者经医师会诊的住院治疗诊断意见更加权威(在鉴定人员心中)。

最关键的是:在2018年3月5日的送检材料中,和鉴定机构在2018年3月5日检验当日,张艳梅单独出具的CT报告单还没有作出来,怎么就可能被送检和采用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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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66761940333


可以再报捕,也可以直诉(非逮捕状态),也可以撤案放人,逮捕不是必经的司法程序。不捕只说明检察机关认为不须要逮捕,简单讲不要再关人了,理由有无逮捕必要、存疑、无罪等,但批捕审查阶段不做定性结论,只是检察机关的意见而已。公安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继续侦查后可以根据情况做出再报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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