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違法徵地,老百姓該怎麼辦?

一、非法徵地的類型:

1、未批先用、越權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審批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對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土地進行徵收的,由國務院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可是許多地方政府經常對耕地化整為零、未批先用、邊報邊用、越權批地以及出臺地方法規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等。

2、規避審批權,以租代徵

以租代徵是地方政府想出的繞開徵地審批和計劃控制障礙的“高招”。相關部門以租賃的形式佔用、使用集體土地,而這種租賃合同的特點就是租賃期限往往約定為“永久使用”“永久租賃”等,而且租賃費用一次性交付。所以當大家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就要注意了,很有可能會損失很大。

3、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在相關項目的建設中,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也是常見的違法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可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的現象較為常見。對於,老百姓在知道要被徵收的時候一定要多瞭解瞭解相關的知識,以免損失自身利益。


徵收方違法徵地,老百姓該怎麼辦?


二、非法徵地的維權方式

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此,如果遭遇非法徵地時,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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