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年!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孫老虎等23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11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對孫老虎等23人涉黑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孫老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七十萬元。孫老虎之子被告人孫樹林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二十五萬元。其餘2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十四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繼續追繳該組織犯罪所得、沒收犯罪工具。

二十一年!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孫老虎等23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孫老虎通過開辦煤礦獲得徵地拆遷補償款等方式積累大量原始資金。自2009年開始,被告人孫老虎、孫樹林以個人名義在呼和浩特市、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準格爾旗等地從事高利放貸業務,逐漸積累經濟實力。2012年,被告人孫老虎、孫樹林放出去的高利貸無法收回,遂通過僱傭、糾集部分親屬及社會閒散人員,組成了專門的討債隊伍,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孫老虎、孫樹林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趙六、陳興華、孫忠強、王瑞強為骨幹成員,被告人侯二虎、梁東、郭志鋒、張健偉、楊東、侯建峰、胡永豹為積極參加者,周建綱、楊俊、高嵩、徐帥帥、劉鑫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對外以“富新公司”、“富超典當公司”為名,對內通過會議部署、發放工資等形式拉攏組織成員,提高組織成員的違法犯罪積極性。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活動。該組織通過一系列有組織地違法犯罪活動,在準格爾旗稱霸一方,多名群眾人身利益和財產權益遭受侵害,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已經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基本特徵。現已查明,該組織實施了兩起敲詐勒索、一起強迫交易、一起破壞生產經營、一起尋釁滋事、三十五起非法拘禁犯罪。另外,被告人孫老虎從2008年開始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投資水泥廠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方式先後向122人吸收存款29717.576萬元,給集資參與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十一年!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孫老虎等23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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