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水滴籌”發起人被判全額退款

全國首例因隱瞞財產向社會籌款被舉報的案件上午宣判

今天上午,全國首例因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引發的糾紛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籌款發起人莫先生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違反約定用途將籌集款項挪作他用,構成違約,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籌款15.3萬餘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法院同時向民政部、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滴籌公司)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其切實加強對愛心籌款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法院查明

籌款人隱瞞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

因兒子出生後身患威斯科特-奧爾德里奇綜合症,2018年4月15日,莫先生在水滴籌平臺為兒子發起籌款目標為40萬元的個人大病籌款,最終籌得15.3萬餘元。2018年7月23日,莫先生的兒子因病不治身亡。因接到莫先生妻子的舉報,水滴籌公司後向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莫先生全額返還所籌善款,並支付相應利息。

法院審理查明,為給兒子治病,莫先生總計產生醫療費35.5萬餘元,其中醫保報銷後個人支付部分為17.7萬餘元。通過水滴籌籌款前,莫先生已通過其他社會救助渠道獲得6萬元救助,水滴籌籌款後又獲得當地民政部門救助款2.8萬餘元。莫先生的兒子病逝後,在醫院賬戶內的3萬元救助款結餘被相關救助機構收回。也就是說,莫先生通過其他社會救助渠道實際獲得的救助款為5.8萬元。

法院還查明,莫先生在通過網絡申請救助時隱瞞了名下車輛等財產信息,亦未提供妻子名下的財產信息。莫先生通過水滴籌發佈的家庭財產情況與其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時自行申報填寫的內容、妻子的證言等也存在多處矛盾。

儘管莫先生辯解稱,水滴籌籌集的善款被用來償還兒子治療所欠下的債務,但是他與平臺、捐贈人約定的籌款用途明確為兒子的“後續醫療費”。庭審中,莫先生承認違背了約定。

法院判決

全額返還籌款並退還贈與人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莫先生隱瞞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構成一般事實失實,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籌集款的行為屬於將籌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為構成違約。根據《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在發起人有虛假、偽造和隱瞞行為、求助人獲得資助款後放棄治療或存在挪用、盜用、騙用等行為時,水滴籌平臺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籌集款項。

法院同時指出,儘管水滴籌公司沒有盡到嚴格形式審查義務,未妥善履行嚴格監督義務,存在審查瑕疵,但該審查瑕疵不能成為莫先生減免違約責任、拒絕支付利息的合理抗辯和合法依據。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水滴籌公司全部善款15.3萬餘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關於返還後的善款,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水滴籌公司應根據《用戶協議》、《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比例原則,公開、及時、準確地返還贈與人,除非原贈與人明確同意轉贈他人。

今日上午的宣判,身處外地的被告莫先生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參與了庭審。

追問

如何防止“騙捐”?

法院已向民政部和水滴互保發建議書

宣判後,朝陽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了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當下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行業存在的問題。

朝陽法院望京法庭庭長王敏指出,儘管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已經蓬勃發展,但相關的法律規範尚處於空白,網絡平臺、發起人、籌款人、捐贈人的權利義務、責任承擔均無明確規定,求助人信息披露範圍不清、標準不明、責任不實,籌集款項的流向和使用不公開、不透明、不規範。這些都給相關行業健康發展帶來諸多問題和隱患,一些詐捐、騙捐事件甚至可能引發信用危機,直接衝擊現有救助體系。

對此,她建議儘快完善立法、加強行業自律;構建募集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實現網絡平臺自有資金與募集資金的分賬管理、定期公示;建立網絡平臺與醫療機構的資金雙向流轉機制,實現籌集款扣劃至醫療機構直接用於結算,從而改變目前籌款人直接提現的方式,切實加強愛心籌款的監督管理和使用,降低資金風險。

上午,朝陽法院就上述問題分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民政部協調推進個人大病求助行為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部門規章;水滴籌平臺加大資源投入,健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求助規模相適應的審核和監督力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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