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霍建設先後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豐鎮市政府副市長、集寧市政府市長、豐鎮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霍建設退休後,利用其親屬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霍建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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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04:00:12 中國網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霍建設先後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豐鎮市政府副市長、集寧市政府市長、豐鎮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霍建設退休後,利用其親屬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霍建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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