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發1萬比一年拿12萬好太多:你所不知道年薪制的坑

最近一個朋友跳槽,面試了幾家公司有家公司給他開薪資1萬每月、同時另一家公司給他開月薪7千,但又17個月工資,也就是年底發放五個月工資的年終獎,除了每個月到手薪資有三千塊差別,但是綜合一年算下來兩者差不多。他就糾結著薪酬上應該怎麼考慮和選擇。

其實在薪資上,月薪1萬和年薪12萬,拋開稅前稅後的標準不考慮,薪資總額看似一樣,不單單是拿到總額時間長短的問題,其背後卻有很多我們想不到的因素甚至風險,主要體現在五大方面:

1、法律風險

每個月發放1萬塊,在勞動法規上的定義來看,是屬於工資,是一個“剛性”概念,勞動法相關規定,約定的工資部分是不允許單方面變更、拖欠、押扣的。

而當劃分出一部分放到年底額外發放,而每個月僅僅發放其中一小部分時,那麼年底發放的部分其性質就變成了獎金,比如1萬的薪資拆分每月發放5千,年底發放4,那麼四萬就變成了獎金。

獎金在勞動法上就沒有進行約束和管控,而是由企業自己根據經營效益發放的。那麼如果企業由於自身經營問題、資金緊張等等,相關約定的年薪其年底部分沒有發放,我們要從法律法規方向去申述是沒有立足點的,發生這種情況就只能吃悶虧。

一個朋友在建材行業,建材行業有一個特殊的行業薪資規則,就是約定的薪資會“提留”一部分到年底發放,年底不在發放其他年終獎。他在入職建材行業公司時,約定的薪資是30萬,而其中40%是“提留”進入年底發放的,每個月只拆分發放18萬,即每月1.5萬。

到了年底由於公司經營情況不佳,公司發佈通知所有員工“提留”取消,這位朋友找公司協商無果到勞動部門發起申述,經查證勞動合同,約定薪資僅為月薪部分,年終發放部分並未在合同約定,其視為企業根據經營效益自行制定發放規則的獎金,顧申述無效。

所以年終發放的薪資存在較大風險隱患,企業一般不會講獎金機制列入合同中體現,這就埋下禍根。同時大多數企業還規定,沒有做滿一年就離職,年底獎金部分不發放。

這點看來,月度發放把該拿的拿到手,才是穩妥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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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金流

每月拿5千加年底拿4萬和每月拿1萬的差別,對我們自身最顯著的感受就是每個月生活緊巴巴的,生活上得“看菜做飯”。這就是現金流的問題,當然是每個月到手現金越多越好,我們能夠自由支配自己的薪酬。往更細微的層面去看,每個月到手的薪資現金流夠多,我們把多餘錢用於理財也是一筆收益,尤其是當個人薪資可觀的情形下,放在公司“存著”年底發,卻沒有任何額外收益。

不少企業選擇留存員工的一筆獎金在年底發,有一部分原因也是日常現金流的節省優化,尤其是在建築行業這樣現金流是命根子的領域。之前做招聘的時候瞭解到,很多建築行業基層員工都是日常發放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剩餘的都放在年底發放,更有一些不規範的企業,每個月公司提供食宿,索性工資直接不發了,等到年底甚至超過一年等到甲方地產方支付後才給員工發放其工資。這也就是企業想最大限度的保證其自己現金流續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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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稅費差異

以每個月發放1萬和每個月發放5千年底發放4萬為例計算稅費,兩者存在一定差異。

五險一金按照個人承擔1千標準(實際各地、各公司基數不同而不同)

每月發放1萬,一個月稅費是120元,一年稅費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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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每個月發放5千,每月稅費為0(個稅起徵點是5000),同時因為五險一金是個稅免除項,即是可以用於抵扣計稅的,那麼每個月發放6000,社保公積金個人承擔1000的話,稅費也為0。

而年底發放的4萬部分,繳納個稅3790,所以合計全年稅費是3790

每月發1萬比一年拿12萬好太多:你所不知道年薪制的坑

那麼顯然,雖然月度沒有什麼稅費發生,但是到年底發放一大筆,稅費反而更高

,每個月發放才是比較實惠的方法。

薪資獎金的個稅計算方式比較複雜,網上也有相關計算器,但是大多數情況都是平均到每個月發放最為划算。

4、償貸能力證明

薪資不僅僅影響我們日常實際收入,還影響了我們在金融借貸領域的借貸額度等。

在申請房貸、車貸、甚至信用卡等,都需要提供半年或以上銀行流水以證明自己的收入情況,銀行根據收入情況來評估申請人的償貸能力是否具有風險,通常須要是個人收入是每月償還金額2倍以上才能夠通過審批得到借貸。

這就引出一個問題,大多數貸款都是看六個月流水,如果收入是每月發放較少、年底發放一筆的情形,那麼從月度收入來講,償貸能力則有限。比如每個月發放1萬薪資的,償貸能力大概會是5000左右,但每個月只發放五千,年底發放4萬的話,很可能償貸能力評估就是2500,這就極大的影響了能貸款的額度。

所以這一點看來,平均到每個月發放仍然更具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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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入能力證明

在不少企業都以銀行薪資流水作為薪資的證明,並以此來作為企業面試定薪的依據,這種方式存在不少爭議但卻是不少企業通行的一種方法。

這樣的話就會存在一種情形,每個月的薪資比較低、到年底大筆獎金髮放前選擇跳槽,月度薪資上無法證明自己的整體收入,那麼談薪上就比較弱勢。

一個朋友擔任企業中層,月薪2萬,年底固定發放8萬獎金,綜合年薪大概三十多萬,跳槽時候期望薪資40萬。而在面試後企業需要用薪資流水來做定薪依據,但因為其跳槽時在10月份,流水上還沒有體現出年底的獎金部分,最後企業就只給定薪30萬。

每月發1萬比一年拿12萬好太多:你所不知道年薪制的坑

所以綜上各方面看來,都是儘早“拿到手”的薪資益處多多,而留存一筆放到年底的綜合年薪制存在多種不確定性。在面試談薪階段,能爭取到儘量月度發放或大比例的月度發放才對自己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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