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套路貸”青春不負債

2017年10月,胡某夥同鮑某成立杭州眾愉諮詢管理有限公司,拉攏趙某等40多人,針對在校大學生開展“套路貸”業務。

2017年11月26日,胡某等人向倪某放貸。倪某被要求寫下借款金額8萬元的借條,以審核費、利息名義被扣款後,倪某實際得款1.5萬元。同年12月9日,餘某將倪某介紹給趙某轉單平賬。倪某被要求寫下借款金額4萬的借條,實際得款1.138萬元。同年12月16日,餘某再次將倪某介紹給趙某借款4萬元,經前述方式操作,倪某實際得款2萬元,被要求寫下借款金額10萬元的借條。後何某通過微信向倪某催收未果。同年12月30日,吳某及餘某繼續打電話向倪某催討。同年12月31日15時,倪某因不堪承受催討帶來的巨大壓力跳樓自殺。同日16時許,吳某通過電話威脅倪某的父親,要其代倪某歸還欠款22萬元。截至2018年1月,胡某等人實施上述類似活動48起,涉案金額291萬餘元,涉及被害人47名,致使在校大學生1名自殺死亡,1名跳樓致傷,3名自殺未果,18名退學、休學,對大學生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惡劣影響。

2019年4月,經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胡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與人結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與人結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之規定,胡某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2019年7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本案中,胡某網羅眾多人員,按照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長期盤踞高教園區向在校大學生放貸。他們誘騙在校大學生簽訂虛假的借款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通過“轉單平賬”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以非法拘禁、威脅恐嚇、上門催討等手段,向學生及其家長逼要所謂的高額欠款。這是典型的“套路貸”,是一種新型黑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百姓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穩定,而且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危害極大。

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已被列為打擊重點。兩高兩部頒佈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實踐中,常見的犯罪手法和步驟表現為: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故意製造違約或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

“套路貸”,層層是陷阱,處處是套路。在校大學生應當增強防範意識,識別套路,保障安全。一方面,應樹立正確的消費觀,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不要貪圖一時享樂,不計後果,盲目借貸。另一方面,一旦遭遇“套路貸”,要及時報案,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要因為害怕而被不法分子裹挾,在“套路貸”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

路浩天 河南倚天劍律師事務所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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