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公安局關於開展報廢機動車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張掖市公安局關於開展報廢機動車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為徹底消除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帶來的安全隱患,切實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據甘肅省公安廳《全省公安機關集中整治報廢機動車大會戰工作方案》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現將對全市已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進行集中整治的相關措施通告如下:

一、對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同時公告該車輛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二、自注冊登記之日起十年內,對連續三個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的小型非營運機動車,具有機動車被查封、扣押、被盜搶和機動人所有人被羈押、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等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辦理恢復機動車狀態業務。

三、對已達報廢標準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予以收繳,強制報廢,並處2000元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四、機動車滅失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提出註銷登記申請,經核查2年內無該車輛運行軌跡、違法信息、事故信息的,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自行拆解變賣的,按照滅失情形辦理。

五、對多次轉讓未辦理轉移登記的已達報廢標準機動車,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和機動車註冊登記所有人共同提出註銷登記申請,將車輛交售機動車回收企業,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車輛無法查找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提出註銷申請,並填寫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承諾書,公安交管部門核查2年內無該車輛運行軌跡、違法信息、事故信息的,按照滅失情形辦理註銷登記。

六、對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由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交售就近機動車回收企業拆解,並按照規定辦理報廢註銷登記。

七、凡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由機動車所有人主動申請辦理報廢機動車註銷登記的,對該機動車交通違法免於罰款、免於記分。

八、舉報已達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200元獎勵;舉報已達報廢標準機動車上路行駛行為的,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特此通告。


張掖市公安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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