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案丨患者家属以医院“冷漠”,耽误治疗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获赔3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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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案例介绍

翟某因浑身发热、头痛(有高血压病史),被家属送到某市医院就治。被确诊为脑出血(左侧脑室),血压2级(极高危组),白细胞异常增高原因待诊。

住院治疗的第4天晚20时17分许,患者病情突然加重,患者家属先后几次敲值班医生办公室的门,无人应门。过了好一会,值班医生才来到病房,发现患者病危后,又通过电话找主治医生马某,抢救时间再次被延误。当夜22时许,患者突然呼吸停止,心率减慢,继续接受抢救治疗。

翌日清晨,患者家属表示放弃抢救,3分钟后,患者被宣布临床死亡。事后,患者家属以医院“冷漠”,耽误治疗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患者翟某华入院接受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原告质疑被告存在延误治疗情形。而被告未能提交病区走廊的监控视频证据,应承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病历资料的过错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责任的程度比较,本院酌定被告方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方应承担30%的责任。综上,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392536.6元。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由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诊断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未能鉴定的实质在于:医院所提交的病历鉴材真实性无法确定,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患者翟某华住院治疗期间出现病情加重,病危之时,家属多次催叫值班医生情况下,医生迟迟未及时予以抢救治疗,延误30多分钟时间,而当法院通知医院提交病区走廊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资料,院方一直未能提交。依据举证责任规则,可以认定医院存在“冷漠”、延误治疗之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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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丨患者家属以医院“冷漠”,耽误治疗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获赔3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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