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合法吗?

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为虚假材料”为由,没收这么大一笔保证金,是正确的吗?

根据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如果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可能被没收:

1. 在投标有限期内撤销、撤回投标文件;

2. 中标后不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 中标后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

虽然其中没有“提供虚假材料”这一项,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和《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投标人(供应商)及受让人(竞买人)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13款之规定,《安庆市沿江东路改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第17.3.3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之约定。

不仅如此,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诚信投标承诺书》中也做出了承诺,其中第三条“我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资格证书、业绩及奖项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招标人、相关监督部门作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投标(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施不良行为记录、限制投标、公开曝光及相关的行政处理、处罚”之承诺。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相关规定还是中铁十四局自己提交的诚信承诺书,都注定了此次中铁十四局只能乖乖受罚,17亿的项目只因一份虚假材料就与自己失之交臂。


没收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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