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账户有5000万卖地钱,给村民分4000万,剩1000万村委开支,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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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村委这样做是可以的,但前提是程序合法!

按照问主的这个问题,可能很多村民对此还是不理解,照理说这5000万(准确来讲应该是土地流转费)都应该分给农民,你村委会凭啥留一部分自己开支?这个问题我们慢慢来讨论啊!

首先,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并不属于个人。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既然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的,那么农村土地流转后得到的费用也就应该是集体的,并不属于个人。当然了,对于集体获得的土地流转费用的分配,也是需要村集体来做决定的。

其次,村集体支配资金要合理合法。在农村,如果村里有重大事项需要决定的时候可以召开村民大会,如果召集村民大会实在不方便或者事出有因,可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重大事项,支书、主任个人说了可不算!

按照问主说的,村里账户有5000万土地流转费,那么这个钱的支配就应该由村集体来支配,怎么花是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最终讨论结果说了算!如果大会研究决定全给村民分完,那也就分完了;如果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最终结果是留1000万用于村里公共事业的开支,那也是绝对没问题的!

最后,资金的使用要合规合法。这留存的1000万元资金的用途可以说定死的,几乎都是用于村里公共事业的支出,比如支付垃圾费、治安费、维修公共设施等。不能用于违规接待、大吃大喝,更不能被贪污挪用。

综上所述,只要程序合规,集体资金的支配使用合理合法,村集体留存资金是没问题的!

注: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游戏人超超


村里账户有5000万卖地钱,给村民分4000万,剩1000万村委只开支,合法吗?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说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即便是村集体也不能卖掉土地,土地法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把土地放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对于题主所说的村里账户里有5000万的卖地钱,其实这应该是对土地租出去的钱,也是有一定的年限的。

村里账户有5000万元的土地钱,分给了村民4000万,剩下1000万作为村委开支,这可以说是合情合理的,当然也是合法的。村集体是一个自治组织运转也需要一定的经费,而且村集体也可以发展利民的项目,这些都需要经费留1000万作为村子发展的经费这事也可以的。




对于5000万的分配权主要在村民,或者是村民代表大会,但把5000万全部分掉的可能性不会太大,必须留一部分作为村里工作的运转经费,比如说村里组织街道打扫卫生这需要给打扫的人员误工费,再比如做一些普法教育等专栏宣传也需要经费,再比如村集体未来项目发展资金,也让村民获得未来项目发展的更高利润的分成。村里的工作工作经费主要来自村里的收入,上级财政部门不会给予拨付的,所以村里的经费得多少以及村里工作的运转情况都是村里自行的收入。

现在个村的资金都实行乡镇代管,也就是说村里设置账户,由乡镇经管站进行贷款资金,对于村集体使用资金的话,可以写说明申请村集体的资金,然后由乡镇有关领导进行审批,才予以拨付资金。现在村集体的资金使用情况管理的非常严格,而且没有招待的费用,当然在现实当中也会变相的出现招待费用。



总之,村集体账户里有5000万所谓的卖土地的款,给村民分了4000万,春节前留了1000万作为运行资金,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村集体作为一个基层的自助组织,在运营传当中必须需要一定的经费,而且对于村未来的发展也需要有一定的经费是投资项目。比如说南街村、华西村的发展都是村集体提供的资金,否则的话没有今天的辉煌。其实对于村集体的这种5000万的分配决定,也是经过村民代表会或者是全体村民的会议通过的,不可能就会出现村集体私自做出这个决定。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什么高见?是怎么理解的?敬请留言交流。


三农一姐


首先明确一点,村委这样做是可以的,但前提是程序合法!

按照问主的这个问题,可能很多村民对此还是不理解,照理说这5000万(准确来讲应该是土地流转费)都应该分给农民,你村委会凭啥留一部分自己开支?这个问题我们慢慢来讨论啊!

首先,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并不属于个人。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既然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的,那么农村土地流转后得到的费用也就应该是集体的,并不属于个人。当然了,对于集体获得的土地流转费用的分配,也是需要村集体来做决定的。

其次,村集体支配资金要合理合法。在农村,如果村里有重大事项需要决定的时候可以召开村民大会,如果召集村民大会实在不方便或者事出有因,可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重大事项,支书、主任个人说了可不算!

按照问主说的,村里账户有5000万土地流转费,那么这个钱的支配就应该由村集体来支配,怎么花是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最终讨论结果说了算!如果大会研究决定全给村民分完,那也就分完了;如果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最终结果是留1000万用于村里公共事业的开支,那也是绝对没问题的!

最后,资金的使用要合规合法。这留存的1000万元资金的用途可以说定死的,几乎都是用于村里公共事业的支出,比如支付垃圾费、治安费、维修公共设施等。不能用于违规接待、大吃大喝,更不能被贪污挪用。

综上所述,只要程序合规,集体资金的支配使用合理合法,村集体留存资金是没问题的!

注: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好了,今天就回答到这里,欢迎关注【村官小焦】!!!


村官小焦


你好!首先恭喜你,你们村这明显就是土豪村啊,你作为其中的一个村民显然是非常幸运的,即使按一般村子人口规模讲,且按照你们村有1000口人来说吧,4000万分到每个人头上就是每人4万元,如果你们家有五口人,那你们家就可分得20万了,你们家实际分得的是不是要比这个还数还多呢?!

不过在这里应纠正一点,题主所说的“卖”地应该是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集体土地出租吧!因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是不允许买买的。

那么,还有剩下的1000万该如何分配呢?归村委会支配合不合法呢?

这里要告诉你,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功能。所以,村级财务开支也属于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内容。因此那1000万归村委会支配也是合法的。

不过,这1000万归村委会支配并不意味着由村委会主任或者村党支部书记一支笔来任意开支,是有具体的程序和规定的。

在我们这里,乡镇对于农村财务开支是有具体管理制度的。一般来说,每一项大于5000元的开支都应该经过党支部,村委会两会集体同意,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并且还要经过通财务监督小组通过。每一项大于500元的开支都应该经过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人的双签。

这1000万不是个小数目,这些开支更应该规范,应该主要用于村里面基础设施的改善,和村民们的公益事业。比如给每个村民代缴医疗保险,代缴养老保险,还有给高龄老人发一些补贴,给村里面唱大戏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等等等等。

此外,现在各地都实行了“村账乡管”,村委会的每一项开支,最终都需要乡镇会计服务中心来入账。

每一位村民作为村级自治组织中的一员,应该正确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召开村民会议的时候,大家要积极的参与,正确行使自己的表决权。不过,一般村里也在财务开支上是不会召开村民会议的,一般会用村民代表会议代替了。所以村民们为保障自己的权利,必须在选村民代表的这一环节就予以重视。必须把能代表自己态度的人选为代表才可以。

您觉得呢?


村姑说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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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因为建设、生产等各方面原因,出现了对农民承包土地,或者住宅等进行征收、拆迁等,使用权而发生变更。我们在相关地方看到,相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发布征地或拆迁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一般包含: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如果是村集体用地,或者涉及较多村民时,征迁用地部门大多就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签订补偿合同,而村委会主任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我是【乡村关中】,职业农民,农技从业者,“三农”问题民间观察员。近年来,因为城镇化快速推进,各地农村征迁越来越多,当地农民因为拆迁很快实现了富裕,从过去还处在贫穷线,一下子就过渡到富人区,可以说,这部分农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也正如题主所说,村里卖地收入,怎么给村民分红,应分多少,应留多少,这都应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相关制度实施。作为“三农”问题民间观察员的【乡村关中】认为观点如下:

第一,只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相关制度办事就没问题。

现在村级党建工作越来越健全,农民的各方面意识也都提升,对自己民主选举的村级领导班子自然放心,村干部都履行竞选承诺,实施村务公开制度,以事前公开为主,做到事前公开和事后公开相结合;以对外公开为主,实行对外公开与对内公开相结合;以上墙公开为主,坚持上墙公开与其他形式公开相结合。所以,针对村委会卖地产生的经济收入,只要做到账务公开透明,人人都能弄清楚弄明白,财务去向,公开公平地按照制度实施村民分红,这无可厚非,村民不应持有异议,也不应对此心存疑虑。

第二,给村民分多少应体现公平原则。

现在村干部对村级财务公开是非常透明的,且建立了完整、有效、可循的财务管理方式,他们按时公开财务明细,在公开的时间方面都比较及时,而且账目明细都很具体。我们看到,现在各个行政村的财务都做到了一季度一公开,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收费项目,及群众关心的教育、医疗等经济去向都做到月公开,经常性接待村民回访,做好解释工作,这种定期定向公开的方式,以及把群众关心和存有疑虑的村委会事务进行详细公开,把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计教育、生产、扶贫等,以及宅基地审批、村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列入村务公开内容,这些方面都体现了公平原则。所以,村委会对卖地款项的分配,只要做到账务公开透明,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不存在贪腐行为,村民不应存在质疑。

第三,村委会费用支出也应体现公开透明。

村委会各项费用支出,现在也实现了公开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我们从相关规定看到,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公开的方式可选择张榜、网络、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所以说,现在村委会的开支也很大,只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且账目清楚,不存在暗地交易,村委会的费用支出只要合理合规,这也不应存疑。

第四,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民代表大会机制。

现在各地农村,大部分都是老年人、留守儿童,或者留妇女,年轻力壮的农民都进城打工,还有部分年轻农民在村级发展其他产业。所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吸收这些年轻成员,使这部分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农民担任村民代表,实施对村委会各项工作的监管。这是民主推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监督机构,负责村级民主理财管理,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这样农民对自己选出来的村民担任监督机构负责人,更不应该持怀疑态度。

第五,只要是为村级发展服务的支出都是合理的。

村干部的职责就是为村民服务的,因为现在社会物价增长,村干部外出办事、行程、吃住产生的各项费用,都应由村组织实施承担,这些费用不可能让村干部掏腰包,如果这样,哪个人还愿意当村干部呢?所以说,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形成公开、透明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让村务公开透明,还要加强监管,只要村级财务公开的费用有合理支出,有合理去向,且都是为村民服务而产生的,村民都应该积极支持。

总之,现在农村管理越来越规范合理,也越来越民主有序,现在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也越来越高,村委会干部的文化程度及党性觉悟也越来越高,村委班子成员都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都是村民的贴心人,他们职责明确,对群众关心的所有事务都进行了公开,对群众有疑虑的事项都讲明白了,从而实现了让所有村民享有村务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事前预告、事中报告、事后公告”的村务公开管理制度,农民真正掌握着村集体的的经济权力,这样也密切了村民和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在村务公开中要理解村干部、支持村干部,才能让村干部放心干事,为村民办实事,推动新农村各项工作积极向前发展。

条友们,对这个问题有何高见?我们留言评论区恭候。


本问答权属【乡村关中】,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本题作答:职业农民、农技培训师“三农”问题民间观察员基哥。


乡村关中


我的天哪,这是哪个村子,城中村吗?

普通的村子是绝对不会有这么多钱的账本的!就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征地拆迁!

如果说哪个地方村子里账户真的有5000万,4000千万分给农民了,剩一千万开支,合法吗?



我认为是合法的,现在很多村子都是这样的,集体资产收益不会全部进行分配,要留下一部分的资产进行村子里的日常开支,这是正常的现象,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我看到很多的村子都是这么做的!

假如这么做违法,那么村干部不是带头违法,那不是要出乱子?



而且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做法也是合理的,村子里总有些活动和节目,那么这个经费就从集体财产里面扣,不用像村民伸手要钱举办活动,这样办起事来也简单很多。

比如说村子里面搞庙会,蜡烛香纸钱,农户就不用出了,甚至富裕一点的村子,买菜钱都不用出了,直接可以去庙会现场吃一顿,这样就其乐融融,没有收钱的麻烦和尴尬了。



大家都可以开开心心的搞庙会了,不心疼钱了!

除此之外村子里还有搞娱乐节目玩会什么或者是唱歌比赛,跳舞比赛,这笔经费可以用来购置点奖品什么的,让农户生活更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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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说三农


对于土地征收后的补偿款如何分配,各省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规定。土地补偿款共计5000万元,分给村民4000万元,村委会留下100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要结合各地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既不能因为数额大就认定违法,也不能因数额小就对犯法置之不理。

一、卖地款我个人认为应该先区分为土地补偿款和附着物(主要以青苗款等为主),两种款项性质不同,分配不同。附着物补偿款应该对物权人全额补偿,比如田地种植的庄稼、果树、搭建的看护房等属于谁、谁领取,集体兴建的沟渠、电线杆、机井房等就属于集体,个人投资的补偿归属于个人。但是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则要依据各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等来判断是否合法。

二、尽管各省市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都有明确的法规,但是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如何分配、分配比例等标准。我查找了几个省市的相关规定,大致结果是:依据山东 、江苏等省的相关法规,村委会留下1000万元是合法的;依据黑龙江、广东等省的相关法规,主要看是否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并上报当地乡镇政府批准或备案。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不得挪用,不得分光吃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户主或其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其中,《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将土地交付使用,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可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奖励,但每亩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补偿标准的10%。征地的经济奖励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于村公益事业或者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结合我本人所在地农村搬迁补偿政策来看,对土地补偿款全部分配到村民的办法,尽管村级省事、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面临着未来无力承办公益事业、开展服务等问题,部分村庄搬迁安置后,小区道路维修、绿化管护等集体无钱投入,村民又不能按时缴纳物业,直接造成安置区脏乱差现象突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预留部分资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困难群众救助、兴办企业帮助村民就业是完全必要的。

四、即使是村委会按比例留下土地补偿款符合法律法规,但是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既要依据土地补偿款的使用规定,也要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级重大事务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使用,在使用前应该举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在事中、事后进行公示、公开,才能确保补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让村民放心、安心。

建议题主可以直接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或政府,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对预留大额资金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判断。合法则做好使用的监督,不合法则可以向当地政府或当地纪委等部门进行举报,才能真正维护好村民权益。


悟方高


第一,无论村子里账户上有多少钱,无论村两委班子想怎么处理这些钱,包括分多少、留多少,留下的钱干什么用等等,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是全体村民会议表决,而且必须是三分之二以上或者70%以上村民代表或者参加会议的村民同意才可以实行。否则,就是违规违法。

第二,具体说,处理这些钱必须要实行“六议两公开”,即村级重大事务采取由村民小组提议、村党支部初议、村“两委”商议、驻村干部参议、村“两个代表议事会”评议、村民大会决议,议事过程公开、议事结果公开。如今,在村子里,凡是涉及多数村民利益的事,特别是涉及集体钱与资产的事,都必须要履行这“六议两公开”程序,否则也是违规违法。

第三,必须要经过乡里批准。如今,村里财务实行乡代管。村里的钱,乡里肯定不会花或者挪用,但是村里想花钱,也必须要经过乡里审批。而乡里审批的主要依据就是:是不是履行了“六议两公开”程序。

第四,“剩1000万村委开支”。这种可能不存在。如今,村干部工资都是政府财政安排。如果你说,留下的钱村干部偷摸花了、分了还有可能,如果用于开支,除非是村干部脑袋进水了!


二胡的世界


村里账户有5000万卖地钱能够给村民发4000万证明这个村委还可以了,现实中多少村委会直接不发钱,名义留在村里账户,实际用于自身发家致富,这也是为什么村委明面上工资低到可怜,仍然一大堆人抢着当的一个原因。

举个例子:我们当地因为要修建一个产业园,需要征迁约3000亩的土地,扣除有明确使用者的土地外,还有几百亩的边角用地、水沟等无明确使用权的土地,价值一千多万,这部分理论上属于村民共有的财产,应当予以平分,但是村委并不把该部分资金下发,而是美其明曰留着以后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省得后续向村民征收。然而村里并没有什么公共事业建设。

村委从这次征迁中可以牟利的一共有以下三部分:

一是:征收时,公共用地少登记(比如总共五百亩,报上去的也是500亩,但在村财里实际账上就登记了460亩,剩余40亩资金被村委平分了)。

二是:四百多亩公共用地的资金,放置在银行为定期存款,每年的收益可以达到几十万元,但是记账的是存放活期,帐面上只有几万元的利息,多余部分被村委平分。

三是:挪用资金,村财一直都是村委在管理,现实中村委合谋挪用存财的现象也比比皆是。

总结

比大老虎更可怕的是这些小苍蝇,什么缝都要叮一口,中西部的不知道,东部村委竞争目前大部分都是白热化的,为了当上村委什么都豁出去了,因为你的付出没两年就可以全回收回来了,东部沿海村委会里百万,千万富豪的比比皆是,村书记的座驾比县委书记还好,你就知道村委有多赚钱了。


鲤行者


对一个村子来说,能够有5000万的卖地收入,这个村一定是在区域非常好的地方,或者是城市郊区。不然,是很难获得这么多的卖地钱的。

但是,将卖地钱分给村民一部分,再留给村里一部分,是不是合法。这涉及到两大方面的问题。首先,卖地收入能否分的合法性问题。由于土地是国家的,农民只有使用权,因此,土地转让的收入,也就是使用权转让收入。既然是农民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自然是农民大家的钱。因此,要不要分,怎么分,当然需要经过全体农民的集体同意。而由于不同的农户,有不同的土地面积。因此,分配过程中,自然也需要按照面积来分配。所以,村民大会一定会存在一个统一思想的问题,且统一的难度很大。所以,如何统一思想,对村委会来说,需要耐心,必须在绝大多数村民都同意、所有农户都签字的情况下,才能分配。

其二,村委会留下1000万,这从法理上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关键在于,留这些钱是干什么的?是否经过村民大会集体讨论同意,并建立资金使用的相关制度、规定、程序,每年向村民公开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结合情况等。毕竟,1000万对农民来说,不旺一个小数目。如果把这些钱瞎花了,甚至被贪污挪用了,那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三,所有的分配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法、程序等,需要经过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列入上级政府的批准范围,防止村干部等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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