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為朋友作擔保,結果朋友借錢不還,他代為還款後將朋友告上法庭

仗義為朋友作擔保,結果朋友借錢不還,他代為還款後將朋友告上法庭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仗義為朋友作擔保人,結果朋友借錢後不還,擔保人代為還款後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即擔保人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羅某支付原告宋某對其所承擔保證責任的借款本金20000元。

2017年4月19日,羅某因經營需要從李某處借款20000元,當場向李某出具了借條,借款期限為一年,未約定借款利息,原告宋某為該筆借款進行了擔保並在借條上簽字確認。期滿後,被告羅某未按時向債權人償還該筆借款,經催討,原告向債權人償還被告借款20000元,後向被告追償該款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宋某作為被告羅某的借款擔保人,對被告羅某在債權人李某處的借款承擔了20000元的保證清償責任後,其具有向被告追償所清償款項的權利,被告羅某應向原告支付其所承擔保證清償責任的借款,故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判由被告羅某支付原告宋某對其所承擔保證責任的借款本金20000元。

【法官提醒】擔保人在履行了還款義務後,應當積極行使追償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胡金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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