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人,这些新变化你要知道!

好消息!好消息!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啦

由50%提高到60%以上


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医发〔2019〕78号)。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至60%以上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继续执行2万元。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报销比例:

  • 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4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分别由原50%、55%统一提高至60%,即2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报销比例60%;
  • 8到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65%
  • 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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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

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仍按今年初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执行


报销比例:

  • 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
  • 4万元(不含4万元,下同)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
  • 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
  • 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
  • 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困难人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等9大类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按减半政策执行,即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在普通人员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通过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困难救助医疗费用结算体系,实现困难人员一站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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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进一步保证大病保险资金的支付能力,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新增部分中20元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另外,今年年底前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本次合并的总体思想是

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

对于大家关心的

以后是不是“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会不会受影响?

缴费比例会有变化吗?

这就给你一一解释

↓↓↓

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更不会降低待遇水平。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各项政策仍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五险以后变成四险了?误解!

生育保险不存在取消的问题,没有取消。这是管理层面上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展到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险基金统一管理,对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单独建账、核算,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编制预算,基金“打通”使用

两险合并不会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9%,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8%,合并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之和确定,共计9.8%,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职工医保缴费标准350元/月缴纳,不需额外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通过两险合并统一协议管理、统一支付目录、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实行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单元付费。

统一经办和信息管理

将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统一经办。

确保制度可持续

综合考虑人口生育政策调整、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等因素对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影响,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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