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约定财产归孩子有效的正确做法

张女士与其老公打拼多年,名下有三处房产,两处酒店经营公司。七年前,张女士发现老公与婚外二名女性李某、艾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各婚外生育一名小孩,直到现在还与李某、艾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对她们在经济上予以资助。张女士老公是还将婚外生育女孩的名字作为孙女辈的立碑人刻入其父亲墓碑上。

夫妻离婚,约定财产归孩子有效的正确做法

张女士

导致夫妻关系淡漠,双方自2016年以后分居生活至今。张女士用这证据,能否证明其婚外生育女孩与其有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法院只认可绝对的客观真实主义,即亲子鉴定,这是因为,亲子关系,系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也涉及其他关系人的利益。这种证据,只是证明将婚外异性生育的小孩,作为女儿对待。但并不足以证实老公与两小孩存在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张女士与老公婚内有三个孩子,婚外还有两个孩子。张女士担心财产外流,对在以后双方确认、分割、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将部分共同财产包括所持公司股权和名下房产赠与给三个婚内小孩。张女士和老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共有经营性资产确认及分配协议》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及分割补充协议》,对双方财产进行了约定。赠与三个婚内小孩的财产,只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及分割补充协议》里有约定,没有其它手续。

这些约定是否有效?小孩能否实际得到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你们之间有《夫妻共有经营性资产确认及分配协议》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及分割补充协议》,就是对双方财产进行了约定。如果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进行裁判,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处理。

《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以双方签订的《夫妻共有经营性资产确认及分配协议》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及分割补充协议》为依据。

赠与给小孩的财产,实际上是你们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方式,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赠与。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因相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夫妻协议中作出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归子女的意思表示只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且事后双方并未与三个女儿签订赠与合同,故赠与未成立,未发生法律效力。

要使赠与有效,夫妻双方应该再与小孩签订赠与合同。或者,三个小孩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及分割补充协议》上签字确认,也有效。最好是还进行公证。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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