颤抖吧,“老赖”!全省首个拒执犯罪侦查中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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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

10月31日上午,全省首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侦查中队”在平阳县公安局揭牌成立。随后,平阳县公安局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拒执犯罪侦查中队机构职能及打击拒执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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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个拒执犯罪侦查中队成立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程式与县法院院长刘万成共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侦查中队”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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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县公安局联合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局长李万昆介绍拒执犯罪侦查中队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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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与法院执行部门沟通对接,对法院执行部门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妨害公务罪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并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冲击执行现场,暴力抗拒执行,或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法人员执行装备等行为,在接到法院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县法院副院长杨学东介绍打击拒执犯罪方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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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打击拒执罪工作常态化机制

继续深化与公安局拒执犯罪侦查中队的沟通对接,优化打击拒执犯罪侦、诉、审流程,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协作机制。

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严格执行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依法严惩拖延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进一步强化宣传效果

通过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进行执行专项行动直播等,提升执行威慑力,努力营造人人敬畏法律、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交付车辆,抗拒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及9月期间,苏某某先后两次向杨某某借款2万元,共计4万元,并出具相应借据。后苏某某未偿还借款。2017年10月16日,法院判决苏某某履行偿还义务。2018年3月14日,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查封苏某某名下两辆小型轿车。2018年7月24日,法院依法向苏某某送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付上述车辆,苏某某拒不交出上述车辆。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

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私自领取土地征收款,拒不执行

(一)基本案情

叶某某因与他人借款纠纷,经法院判决,需偿还陈某某、洪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9万余元;又因与他人合伙协议纠纷,经判决需支付支某某应收债权3.6万余元。2018年7月22日,叶某某与平阳县鳌江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意向协议书》,该村委会支付其征地补偿安置费6万元,叶某某领取该征地补偿安置费并转移至其儿子的银行账户,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支某某等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今后,平阳县公安局同法院将强化拒执等犯罪打击,积极推进执行长效机制建设,努力构建“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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