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溺水身亡,40萬意外險拒賠,法院出頭:保險公司在強詞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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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溺水身亡,40萬意外險拒賠,法院出頭:保險公司在強詞奪理

通常來說,我們購買保險的對象是自己,或者是丈夫妻子、父母、孩子。

但也會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在工作場合,公司或者老闆會為我們購買保險。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這種“第三人訂立的保險合同”要滿足一些特殊要求才能視為有效。

今天我們就通過一個“男子溺水身亡遭拒賠,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無效”的真實案例,跟大家聊聊當涉及到第三人為我們買保險時,我們應該注意什麼細節以防保險公司拒賠。

一、真實案例

2012年12月,蔡老闆與員工小楊等人協商,為小楊等12名員工投保40萬保額的意外險,保費為500元,由蔡老闆與每位員工各承擔一半,保險期限是3年。

2015年3月,員工小楊在河中摸螺絲時溺水身亡。隨後,員工小楊家屬向保險公司提交了意外險的理賠申請。

但令人驚訝的是,保險公司在審核調查後,拒絕了小楊家屬的理賠要求,

理由是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沒有經過小楊同意。

對此,小楊家屬感到非常氣憤!表示當時買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不提醒這一點,現在卻說不行?況且以這個理由拒賠還是頭一次聽說。

一怒之下,小楊家屬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男子溺水身亡,40萬意外險拒賠,法院出頭:保險公司在強詞奪理

二、案例分析

小楊明明符合意外險的賠付條件,為什麼還會遭到拒賠呢?

在法庭上,保險公司表示,這份是身故死亡就賠的保險合同,投保時應得到被保險人小楊的同意,而蔡老闆為員工小楊投保時並沒有證據證明得到他的同意,所以保險合同無效,不賠。

這一拒賠理由能說得通嗎?

法院認為,保險及保費交納是由投保人與被保人協商確定的,既然員工小楊也交納了一半的保費,應當視為他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故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保險公司要賠!

小楊家屬終於長舒了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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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案例,大家可能覺得保險公司在無理取鬧,為什麼非要小楊同意才能得到理賠?

但是許多人都不知道,保險公司說拒賠其實是有底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34條明確規定: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三、知識科普

由上文的案例可知,蔡老闆為員工小楊購買的意外險,屬於“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合同”,根據法律,它的特殊有效要求是:

第一,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在上文的例子中,意思是小楊同意蔡老闆為他買保險,視為蔡老闆對小楊具有保險利益,這裡沒有限制小楊作出同意意思表示的方式。

修訂後的保險法刪除了“書面同意”這四個字,放寬了被保險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也防止被保險公司咬文嚼字拒賠。

第二,須經被保險人認可保險金額。

這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合同”方能生效,這項規定促使被保險人慎重考慮作出決定,能夠有效地保護他的利益。

其實啊,這項規定並不是給保險公司鑽空子,找理由拒賠,其目的在於保證被保險人對投保事宜充分知情,從而最大限度避免投保人傷害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防範道德風險。

舉個例子,如果小黑為小白悄悄投保一份死亡保險合同,而小白不知道,之後小黑為了騙保將小白殺害,這種情況下保險合同是無效的,小黑並不能拿到理賠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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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項規定也有例外,當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即不需要經過子女本人的同意。

四、最後

通過上面的分析,大家應該也發現了,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有許多細節要注意,大家在投保時,也要注意對自身權益的保護。

所以,如果涉及到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合同,那就一定要確認被保險人的同意及認可保險金額,否則保險公司或許會鑽空子,保險合同將被指認為失效而無法得到正常理賠。

你對保險公司這種拒賠理由是否認同?你有沒有類似的經歷呢?我們在評論區一起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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