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律師:知識產權訴訟不該成科創板攔路虎

來源 | 本文由IPO早知道(ID:ipozaozhidao)整理撰寫,文中觀點僅供參考

排版 | C叔

科創板的推出,對於改革資本市場和激活科創創新的關鍵價值不言而喻。然而,在科創板推進的過程中,針對已申報企業的知識產權訴訟卻阻礙不少企業的上市步伐。時值科創板開板百日之際,IPO早知道推出此話題系列報道。在上週,我們的評論文章《科創板惡意專利訴訟頻出,誰來保障科創企業合法權益》在專業人群中引起了廣泛討論。我們也特地採訪法律專業人士,對知識產權訴訟相關知識進行釐清,詢問其對擬上市企業涉及知識產權訴訟的看法。

夏濤律師(北京觀韜中茂律所,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工作人員):非涉核心技術、已作充分披露的知識產權訴訟不應該成為上市障礙。

知識產權訴訟按不同維度有不同劃分,比方說按訴訟客體劃分有專利訴訟、商標訴訟和版權訴訟,其中專利是指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佔實施的權利。

商標能夠形象地區分,通常訴訟週期會短一些,而其他類型知識產權訴訟週期較長。當然,不同的法院訴訟時長不同,案例數量大的地方訴訟週期會拉長,個案審核兩三年都有可能。

原告傾向於在被告上市節點發起專利訴訟,在於國內對上市的要求比較嚴並且時效性比較強,可以利用專利訴訟技術背景複雜、訴訟程序長等特點進行阻擊。

如果擬上市公司被起訴專利侵權,有可能涉及其核心資產、核心技術或核心產品,對證監會快速判斷擬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造成障礙,其上市進程就會延遲,很有可能錯過上市的窗口期,一旦無限期延長,擬上市公司損失就會比較嚴重

目前國內司法界尚沒有對惡意訴訟有明確的定義,只在學術上有這樣的說法,即當事人通過訴訟行為為自己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並且致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失的行為。

正因為司法界沒有規定,惡意訴訟更多體現在個案。在具體的司法案例審查過程中法官會通過原告提起訴訟的理由、原告權利以及原告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是積極推動訴訟往下走還是純粹是為了讓對方的權利損失或者自己獲得非法的利益等行為的考量,來鑑定其是否屬於惡意。

而個人提起的訴訟,常有敲詐勒索之嫌。專利維權應該在正當維權或是敲詐勒索之間有個度,首先原告專利應該是正當獲得的,其次專利不能是無效專利。如果專利涉及公開的標準,不能再當作專利侵權處理。

當然,應對惡意訴訟,被告也有一定的可操作空間。一種方法是可以向法院提請確認不侵權之訴,另一種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請專利無效宣告。一旦專利被宣告無效,原告的專利就自始至終無效。

科創板有專門的法律條文對知識產權訴訟進行規定。比方說《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服務保障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若干意見》中第十二條提到:有效防範惡意知識產權訴訟干擾科創板順利運行,但尚未有詳細的規定出臺。

而證監會很早以前就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這條規定說,發行人不得有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這也是為什麼擬上市公司不願意在上市過程中遇到知識產權訴訟。因為一旦產生訴訟,擬上市公司就要對訴訟進行詳細的披露,並且要向證監會或者審查機關說明這個訴訟不會影響到其持續經營。如果無法澄清會影響其上市進程。

那些涉及知識產權訴訟的擬上市公司之所以能成功上市,依據在於:一是訴訟涉及的知識產權並非核心技術,並且充分披露相關風險;二是該訴訟在上市過程中得到解決,方式包括雙方和解、撤訴或者法院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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