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隔輩人有探望權嗎?

生活中“隔代親”是一種普遍的現象,然而當兒女的婚姻發生變故後,對於一個家庭來說這可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事情,老人的探望權和老人對隔輩人的監護權,有時候也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離婚後,隔輩人有探望權嗎?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條規定壓根兒就沒有提到爺爺奶奶、姥姥姥爺探望權的問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老人想孩子,又沒有辦法見到孩子的問題。比如孩子的父母離婚後,常年外出打工,老人要見孩子,又被扶養孩子的一方阻止;再比如,老人的子女離婚後,不幸去世了,隨著子女探望權的消失,老人也看不到孩子。這個時候,老人如果要起訴,要求曾經的兒媳、女婿讓自己探望孩子,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一種觀點認為,要嚴格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探望權的主體是孩子的父母,和老人沒有關係,老人不具有探望權,應該駁回老人的訴訟請求;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姻法》並沒有明令禁止老人有探望權,“法無禁止即自由”,不能就此剝奪老人的探望權。另外探望權是建立在血脈親情形成的人身關係上,探望權的本意是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要,如果切斷了老人和孩子的聯繫,對於孩子健康成長不利,也與探望權建立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應該靈活的掌握法律規定,擴大探望權的主體範圍,是很有必要的。這不僅能夠滿足祖父母對孫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需要,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如果剝奪了老人的探望權,屬於僵硬司法,也有悖於我國傳統的家庭倫理及善良風俗。基於以上的理由,法院是可以判決老人是有探望權的。

離婚後,隔輩人有探望權嗎?

我們在承認老人有探望權的同時,也要注意,老人的探望權畢竟沒有法律規定,要受到一些限制。綜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和第26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老人的探望權要有節制的行使。那就是當因為探望行為,給孩子造成不良的影響時候,負責扶養孩子的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直到這種不良影響消失後,法院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探望權。
這個規定給我們探望孩子的老人敲響了警鐘,有時因為離婚的事情,老人和原來的親家一家人鬧的水火不容,見面就吵,見面就掐,這對於孩子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這個時候扶養孩子的一方有權要求法院中止探望權;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老人對孩子的溺愛,在教育方式、教育方法還有衣食住行方面,與扶養孩子的一方發生衝突,比如孩子的母親明明不讓喝飲料,你偏要給孩子隔三差五的買一堆飲料,當這種矛盾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孩子的母親有權到法院申請,中止這種探望權。所以說,老人有探望權,也要適可而止,與撫養一方彼此配合,才能保證自己的探望權正常實施。

老人對於孩子的愛是毋庸置疑的,除了探望權外,當子女離婚後有不幸去世後,老人還有可能和前兒媳、前女婿爭奪監護權。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原則上來說,法院把孩子判決給前兒媳、前女婿,老人很難爭取到監護權,但是也有例外。對於孩子的扶養,法律一直秉持著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如果扶養孩子的一方存在吸毒、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有家暴、經濟能力差等情況時,孩子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就可以到法院起訴,申請變更監護權。當老人具有監護能力,孩子父母又沒有盡到監護義務,孩子又願意跟著老人生活時,老人還是有很大可能獲得監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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