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責任制呼喚建築師個人發展,風險評價發揮准入篩選作用工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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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發布《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包括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就被納入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中。在此後數年中,國家相繼發佈多份中央文件,繼續強化完善“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尤其對於設計人員,國內多個省市先後開始取消施工圖審查制度的舉動,更是令其“雪上加霜”。

直到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全面取消施工圖審,實行設計人員終身負責制,進一步明確設計人員的工程質量責任。這對“公司執業”管理制度下的建築師群體,無異於壓倒性的一根稻草,對建築師行業發展造成了不小的恐慌。事實上,建築師承擔工程項目的終身質量責任自無不對,但其有著重要的前提條件,即是建築師自身擁有的權利與所承擔的責任,平衡對等。

在國內建築市場環境下,建築師群體都是在企業單位的管理制度約束下,實現市場執業。這樣的執業模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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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建築師受管理地位、等級約束,無法充分發揮設計工作的獨立與自主性,無論在設計規範、設計質量還是設計創新等方面,受干擾因素眾多,難以取得理想成果,甚至出現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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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建築師承擔的質量終身責任,遠遠大過其在地位、權利與收入等方面的獲取。就如設計院的建築師,每年才拿十幾、二十萬的工資,本身設計工作無法獨立自主,受大量管理因素干擾,卻要一輩子承擔上百萬、上千萬的質量賠償責任,這顯然是違背市場公平性原則的。

因此,在建築師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的當下,能否實現建築師執業過程中的權利與責任對等,就成了影響建築師行業發展的關鍵。

從這一角度來說,推行國外發達國家的建築師個人執業制度,擺脫企業單位的執業管理弊端,無疑是極具借鑑價值與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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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執業制度的價值與意義

保險風險評價發揮准入篩選作用

不同於國內建築師依託於企業單位進行執業,國外發達國家大多建有建築師個人執業制度,即由具有一定執業資格的專業建築師設立或合夥設立的建築設計事務所,承接市場業務,並對相應設計質量負責。

區別於國內建築師執業模式下,依靠企業資質與資源開展市場業務,建築師個人執業模式下,事務所更多的是依靠建築師個人的專業能力與品牌,承接相應市場業務。這一方面避免了各種資質掛靠、造假問題,另一方面也更能發揮出建築師個人的專業設計能力,無論對於工程質量、設計規範與創新,都有很大好處。

此外,建築師個人執業模式下,設計責任與建築師的個人名譽緊密相關,個體責任與企業責任統一,有利於保證工程設計質量。

即便出現工程設計質量問題,在建築師的地位、權利、收入都得到充分提升的條件下,實行建築師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也不違背市場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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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建築師個人執業模式下,建築師自身具備的專業能力、建築設計事務所整體的管理與風險抵禦能力,都尤為重要。因此,發展建築師個人執業制度,在市場準入篩選與監管方面都需要建立相應的制度保障體系。

國外建築師個人執業制度發展成熟國家,無一例外,都不僅建有嚴格、完善的建築師註冊、培訓制度,充分發揮政府機關對建築師個人執業模式的市場準入監管作用,還依託誠信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市場化的准入篩選與管理約束作用。

新加坡,保險公司對執業者的保險責任限額成為了建築師承接業務的剛性約束。保險公司依靠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制度,建立具有權威性的風險評價體系,從而將對市場業務准入篩選的話語權,有效地傳導到工程建設領域的產業鏈環節。

再如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私人設計事務所在開展相應市場業務前,都必須投保設計責任保險,因而保險公司對於事務所的風險評價至關重要,成為其承接相應市場業務的重要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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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築師個人執業發展與風險保障建設

我國建築師個人執業制度發展,始自於上世紀90年代。1993年,建設部印發《私營設計事務所試點辦法》,是我國建築師個人執業發展較早的政策依據。《辦法》提出在深圳、廣州兩市率先試點私營設計事務所。隨後試點範圍更是進一步擴展到了全國各省級城市。

2000年末的全國勘察設計工作會議上,建設部副部長指出“設計事務所制有利於把責任和設計人員的信譽聯繫起來,有利於保證工程設計質量,責任主體明確,非常適合建築設計的職業特性。”但同時也提出總量控制要求:150-200家,當時全國約有一萬兩千多家設計單位,多數為設計院。加之,對外開放後,國外大量設計事務所湧入國內市場,對國內設計事務所產生較大沖擊,因此國內建築師個人執業發展緩慢,依舊以設計院制度為主。

直到2016年11月,住建部發布《關於促進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從2017年3月1日起,一名一級註冊建築師即可開設合夥制設計事務所,並規定了相應的建築師資歷要求。建築師個人執業制度再次開始發展,但進度並不理想,僅有江蘇、江西、福建、雲南等省發佈文件推動實施。

但正如前文所述,2019年3月國務院發佈文件取消施工圖審,強調建築師責任終身制,無異於壓倒現行建築師執業制度的最後一個稻草,將催化著國內建築師個人執業制度的全新發展。

此外,對於建築師個人執業制度的配套風險保障建設:國內個人徵信制度已得到初步發展;建築師註冊制度與相應的法律法規建設日益完善;保險業對於建設工程的風險保障與准入篩選作用越發被國家重視。這些制度條件的完備,都將推動著我國建築師個人執業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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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終身責任制,一方面令建築師個人執業制度再次迎來發展契機,另一方面也對我國保險行業建立權威、專業的風險評價體系提出要求。為了減少終身責任制對建築師行業的衝擊影響,相關部門應適時推動建築師個人執業的全新發展,並重視保險行業所能發揮的風險保障作用,加速設計責任險的政策推廣應用,引導保險公司建立完善風險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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