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對銀漫公司“2·23”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作出嚴肅處理

內蒙古對銀漫公司“2·23”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作出嚴肅處理——

追責24名公職人員 嚴查背後涉腐問題


內蒙古對銀漫公司“2·23”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作出嚴肅處理


10月31日,記者來到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西部的銀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銀漫公司”),看到數名值班人員正忙著總結事故教訓、完善各項管理措施和規章制度。

8個多月前,也就是2月23日早上,銀漫公司通勤車往井下運送工人途中發生重大運輸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傷!

10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發佈調查報告,認定這“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63名有關責任人給出處理意見,其中包括24名公職人員,另有3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那麼,在這起事故背後,監管部門及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公職人員存在哪些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問題?紀檢監察機關在事故發生後做了哪些工作?記者帶您一起了解——

涉及人員多、情形複雜,如何做到精準問責?

事故發生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成立“2·23”事故調查組,自治區紀委監委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進駐事發地,成立“2·23”事故調查責任追究組,參與事故調查及責任追究工作。

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技術鑑定、詢問談話、分析論證……經過三個多月的調查,事故調查責任追究組發現,除了涉事企業安全意識淡薄、責任缺失外,相關部門、領導幹部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流於形式、不到位,監管部門監管不力、有死角等也是重要原因。

“事發前,在諸多方面工作上都已埋下了禍患,加之層層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共同導致了這起安全事故的發生。”責任追究組組長康志剛告訴記者,從表面上看,事故直接原因是涉事公司違規使用未取得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安全標識、採用乾式制動器的報廢車輛向井下運送作業人員,事故車輛駕駛人不具備大型客運車輛駕駛資質,車輛制動系統發生故障後駕駛人操作不當,以及事故車輛私自改裝車廂內座椅、未設置扶手及安全帶、超員運輸等。但從根源上講,在於涉事企業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突出,在於屬地黨委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有關公職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甚至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亂作為等問題。

比如,此前錫林郭勒盟派員對西烏珠穆沁旗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但只是看了看資料、開了開座談會,並沒有深入檢查發現任何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再比如,西烏珠穆沁旗相關部門單位在對銀漫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問題大多“以罰代管、以情代管”……

涉及人員多、情形複雜,如何做到精準問責?

“臺賬清單問責制度的建立是確保此次事故調查處理精準問責的關鍵。”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責任追究組對事故發生所涉及的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單位以及各級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應承擔或履行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面職責和責任情況進行了一一梳理,分別建立臺賬、對應建立起責任清單。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辦法》等,責任追究組對照清單逐項調查核實,區分認定完成、未完成或完成不充分不到位等結論。同時,根據清單中未履行的責任,認定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監管責任等,並按照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對有關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

錫林郭勒盟委行署、西烏珠穆沁旗黨委政府、吉仁高勒鎮黨委政府分別被責令作出深刻檢查;錫林郭勒盟應急管理局(原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西烏珠穆沁旗應急管理局(原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分別被通報批評;上述及其他相關單位共計24名公職人員被問責處理。

事故的發生明明早有預兆,有關企業為何還能“帶病”生產?

2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網站發佈消息: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銀漫公司“2·23”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中,西烏珠穆沁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長高曉波,西烏珠穆沁旗應急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司全成,西烏珠穆沁旗林業草原局黨組書記、局長姚玉清(原任西烏珠穆沁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西烏珠穆沁旗應急管理局黨組成員包鳳山,西烏珠穆沁旗安全生產綜合執法局局長高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而在公開的事故調查報告中,記者也發現,與其他19名公職人員分別受到輕處分或組織處理的結果不同,這5人的處理結果相對較“重”:高曉波、司全成、姚玉清3人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包鳳山、高棟分別受到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

“除了發現他們在這一事故中發生失職失責或翫忽職守的問題之外,我們還發現了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康志剛告訴記者,在事故調查期間,責任追究組成員心裡普遍存在疑問,事故的發生明明早有預兆,有關企業為何還能夠一路“綠燈”,甚至“帶病”生產?問題是否只是有關公職人員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亂作為那麼簡單,中間是否存在利益驅動等問題?

經過一步步抽絲剝繭,一些問題線索逐漸浮出水面——個別公職人員與銀漫公司之間存在不正當交往和不正常的利益往來。

“有的在黨的十八大後依然不收斂不收手,公開接受企業的宴請,收受企業的禮品禮金;有的在出差時,讓企業購買手機、衣服,安排接機、吃飯等;有的廉潔自律意識極度缺失,不是依法監管,而是以權斂財。”責任追究組副組長閆軍輝告訴記者。

經進一步瞭解核實,責任追究組按幹部管理權限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相應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上述5人均由錫林郭勒盟紀委監委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高曉波違反廉潔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貪汙罪、受賄罪、翫忽職守罪;司全成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工作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姚玉清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涉嫌受賄罪、翫忽職守罪;包鳳山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工作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高棟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工作紀律。

以案為鑑,深入推進以案促改

安全無小事,責任大於天。為切實強化政治監督,查找思想上、制度上存在的問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從根本上遏制同類事故、同類問題的發生,在嚴肅追責問責的基礎上,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還深入推進以案為鑑、以案促改工作。

“針對事故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分別向錫林郭勒盟委發出紀律檢查建議書,向錫林郭勒盟行署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發出監察建議書。”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說,他們督促錫林郭勒盟盟委、行署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黨組認真吸取“2·23”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教訓,堅決貫徹落實好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系統專項整治、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培養安全監管人員、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監督機制、探索安監工作新模式,等等,進一步理順工作機制,明確職責任務,完善機制體制,堵塞安全漏洞。

根據紀律檢查建議書和監察建議書,錫林郭勒盟盟委、行署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黨組及時查擺剖析本次事故中暴露出的問題,列出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臺賬,明確整改責任領導、具體責任人、完成時限,掛賬督辦,跟蹤問效,做到條條有整改、件件有著落。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組成督查組,按照“問題找不準不放過、原因分析不透徹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成效不顯著不放過”原則,強化對以案促改工作的跟蹤督查,對以案促改工作不認真、不紮實的,問題整改不到位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王珍 付金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