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通案例丨受賄14萬元,終獲緩刑

罪與罪的區別有很多方面,本案中對於主體身份的合理界定是很好的辯點,這些細微的區別,非法律功底深厚與實踐經驗豐厚,不易得也。

案情簡介:

被告人陳某某系北京某置業有限公司的招商總監,被公訴機關指控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福利,受賄款物為14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涉嫌構成受賄罪。

承辦過程:

案件訴至法院後,陳某某及其家人慕名來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委託王雪莉律師、黃娜律師作為其一審辯護人。王雪莉律師與黃娜律師通過會見當事人陳某某,查閱案卷材料,仔細的調查研究,向一審法院發表瞭如下辯護意見:

一、關於本案定性

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受賄罪,罪名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不當,應定性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更為適宜。

二、關於本案量刑

1、根據本案“關於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到案情況的說明”及“某人民檢察院調查筆錄”記載,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構成自首。

2、被告人陳某某在案發後委託家屬主動退繳全部贓款14萬元,應視為悔罪表現,對其從輕處罰。

3、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後能夠認罪、悔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給予從寬處罰。

4、被告人陳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日表現良好,可酌情對其從寬處罰。

承辦結果:

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