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劉先生到飯店就餐時
遭遇飯店禁止自帶酒水
劉先生認為不合理
遂將這家飯店投訴到
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潭分局
10月28日,記者獲悉,龍潭分局執法人員已責令該飯店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處以500元罰款。
據瞭解,日前,劉先生和友人到龍潭區一家飯店就餐。劉先生自帶了白酒,在就餐時被告知在該店消費禁止自帶酒水,且店內設有“本店禁止自帶酒水”的提示語。劉先生感覺商家這項規定不合理,隨即到龍潭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經龍潭分局執法人員調查,劉先生所反映的情況屬實。
經查,該飯店自2018年10月初開始,在店內張貼一則“本店禁止自帶酒水”的提示語,禁止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自帶酒水,排除了消費者應當享有的權利。至執法人員檢查時為止,沒有違法所得。
據執法人員介紹,該飯店在其經營場所內張貼“本店禁止自帶酒水”的提示語,屬於合同格式條款,其內容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飯店的行為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應享有的權利。
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中的規定,鑑於在調查過程中,該飯店主動停止違法行為,最終,執法人員對其處以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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