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庭前輔導,“三要三不要”

律師庭前輔導,“三要三不要”

刑事辯護律師在庭審前的輔導不可缺失,這也是幫助辦案機關有效查明事實的關鍵,更是幫助被告人免受冤屈的重點。不過,一些“學藝不精”的律師很容易把庭前輔導變成“教唆”,這就需要引起警惕。

我曾撰文把詢問提綱、質證提綱、辯護提綱作為辯護律師的“三綱”,與之相對應的則是常去會見、常與家屬溝通、常與辦案機關交流、常提申請、常提交法律意見書的“五常”。根據我十來年的辦案經驗,庭前輔導則需要注意“三要三不要”。

律師庭前輔導,“三要三不要”

1、要談案件細節,但不要越過被告人談案件細節
律師庭審時要問到被告人哪些問題,需要庭前輔導時予以告知。特別是事實辯護的案件,不僅“細節決定成敗”,而且“細節只有被告人知道”。律師詢問了這些案件細節,不僅是為第二天的庭審詢問做基礎,也是為此後的法庭質證做準備。

案件細節固然很重要,但律師切不可越過被告人談案件細節,因為律師不在案發現場不知道真實案情。律師只能藉助被告人的陳述來了解案情。那種越過被告人談案件細節的,很容易變成“教唆”,也就成為被告人反噬的利器。李莊與龔剛模的教訓,值得所有的律師警惕。

2、要談案件難點,但不要引導被告人陳述

我習慣在第一次會見中會列舉本案構罪的要件與出罪的要點,告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哪種情況下構成犯罪,哪種情況下不構成犯罪。我辦理某敲詐勒索案件時,我就明確詢問被告人有哪些威脅或要挾行為,向對方索要財物基於何種理由,使用了哪些方式方法,是採取協商方式還是採取逼迫方式。被告人陳述了案情後,我就明確“如果你陳述真實客觀,則你應該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後來這單敲詐勒索3700餘萬元的案件,也就改變罪名以尋釁滋事罪判處了14個月。

律師的諮詢與分析,只能以被告人的稱述為依據,切忌引導被告人稱述。甚至告知或者暗示對方“如果你這樣說就不構成犯罪”,都屬於妨礙作證的行為。雖然律師會見不再被監聽,但“敬神如神在”,萬一看守所“不小心”聽到了律師不當言論呢?律師經常讓被告人“實事求是”,許多“正確的廢話”也是對自己的保護。

3、要談庭審流程與態度,但不要挑動對立行為

庭前輔導中,律師要告知被告人庭審的程序、被告人的權利,哪些可以庭審中由被告人提出來,哪些被告人無法回答的應該讓律師回答。律師甚至要求被告人注意自己的態度與情緒,庭審是來表明冤屈尋求法官同情與支持的,是“擺事實講道理”的,自己可以覺得很委屈,但不可覺得很憤懣。

律師庭前輔導中,切忌挑動被告人針對受害人或者公訴人、法官的對立行為,就是有“天大的委屈”也應該娓娓道來。許多情緒失控的庭審,都是律師庭前輔導不夠所導致。既然在法庭上,就應該只談法律與證據,不去做惡意揣測。律師即使作無罪辯護,即使採取對抗性辯護,也需要“溫柔一刀”,也需要報告人“有理有據”。

律師庭前輔導,“三要三不要”

餘安平,廣東卓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暨刑事部副主任、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省律師學院講師團成員、惠州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惠州市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諮詢專家庫專家、惠州市“七五”普法講師團成員、惠州市憲法宣講團成員惠州市 “邊緣少年心靈守望計劃”項目講師。
餘律師獲得2012~2013年度惠州優秀仲裁代理人, 2014年度廣東省青年律師演講活動總評審一等獎,2015年度惠州市律師技能大賽法律援助類第一名,2019年惠州市律師協會優秀委員會主任”。先後參與編寫了《惠民一家的法律生活》、《軟法之治的鄉土實踐》等著作,是《惠州日報》、《東江時報》、《南方都市報》、《信息時報》、惠州電臺、惠州電視臺等媒體的常年合作律師。

餘律師擅長無罪辯護與審前辯護,辦理過袁某敲詐勒索3700餘萬元改變罪名判決14個月案件、曾謀強姦罪不起訴案件、陳某尋釁滋事不起訴案件、洪某運輸毒品2.9公斤改判無罪案件、王某製造販賣毒品534公斤二審改判免死案件、張某網絡詐騙2435.5萬元“排除非法證據成功”判1年半案件、謝某組織賣淫罪改變罪名判處1年8個月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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