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那某向嶽某借款250萬元,於2013年7月5日出具借據,約定利息為月利率2%,還款期限為2013年8月1日。借款到期後,那某拒不償還。為此,嶽某向雞東縣法院提起訴訟。
雞東縣法院經審理,判決那某給付嶽某本息合計300餘萬元。判決生效後,那某仍舊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嶽某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官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那某在遼寧省市葫蘆島市連山區有別墅一處,立即啟程趕赴葫蘆島市,查封了該別墅,同時與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取得聯繫,協助對涉案房產採取評估措施。
經拍賣,該房產最終以70萬元成交。收到執行款後,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將錢發給申請執行人。然後,執行法官再次趕往葫蘆島,依法將該處別墅現場交付給競拍人。
執行法官向競拍人現場交付房屋
閱讀更多 東北網 的文章